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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10日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指出,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構成條件,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准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要與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
張軍指出,5月1日後,各地公安機關已陸續查獲了一批醉酒駕駛犯罪嫌疑人,很快將起訴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體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慎重穩妥。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追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刑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但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注意與行政處罰的銜接,防止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的行為,直接訴至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張軍在談到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的問題時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在作出判決的同時,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適用禁止令需要特別注意加強監督、指導。
他說,從立法精神看,禁止令的目的主要在於強化對犯罪分子的有效監管,促進其教育矯正,防止再次危害社會。人民法院要根據犯罪分子有無再次危害社會的人身危險性決定是否適用。
專家:規避『醉駕入刑』路線圖不成立
5月7日凌晨,海珠區怡樂路一輛白色跑車撞飛兩名行人造成一死一傷的事故,肇事車上的一男一女隨後打的逃離現場。據媒體報道,有目擊者稱肇事者身上有酒氣。8日晚10時30分,肇事司機楊某在逃逸40多小時後自首,並否認自己肇事前喝過酒。有網友據此得出了一條規避『醉駕入刑』路線圖:酒駕—肇事後逃逸—酒醒後隱瞞飲酒情節投案—舉證不能—以自首論—從輕處罰。有法律專家提醒,這條規避『醉駕入刑』的路線圖不能成立,肇事逃逸將面臨更加嚴重的刑罰。
肇事逃逸判刑更重
專家提醒,網友這種規避『醉駕入刑』的路線路並不成立。
暨南大學刑法副教授杜寶慶說:『逃逸罪加一等,是愚蠢之舉。』
杜寶慶分析,按照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逃逸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一旦逃逸,刑罰立即加重。楊某真的是醉駕,從目前掌握的案情看,他並不太可能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而是犯交通肇事罪。即便他醉酒,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醉酒駕車,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那麼楊某的罪名應該定為交通肇事罪,醉酒的情節頂多是令肇事者酌定從重處罰,但也應該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內判罰。如果他積極救治和賠償被害人,或許還能酌情從輕處罰。
酒醒後自首是否就沒有辦法認定醉駕?對此,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朱永平認為,交警應該查明肇事司機當晚在哪裡吃飯,有無證人能證明他曾喝過酒,並不是說逃跑了就查不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