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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對母女在購買二手房時,與賣方約定房屋以帶裝修的現狀出售,而待二人收房時卻發現房子已“面目全非”,牆面、門窗、暖氣等處均遭到破壞或拆除。買賣雙方爲此對簿公堂。日前,河東區法院一審判令被告賣方給付買方違約金5.9萬元。
2010年6月5日,林某母女倆同市民秦某夫婦及一家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約定由林某母女購買秦某夫婦所有的坐落於河東區萬新村的一套房屋。同年7月23日,雙方到房管部門簽訂了正式的《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8月20日,該房屋產權證辦結。據林某母女稱,根據合同約定,“該房地產是以現狀售予乙方”,《評估報告書》中對房屋現狀的記載爲:房屋裝修:臥室、廚臺、衛生間爲木門,陽臺塑鋼窗,設施設備中記載爲通上水、通下水、通暖氣、一戶一表、數字電視、寬帶網。而林某母女於2010年8月31日到該房屋處時,發現房屋的室內照明設施、數字電視線路及牆面等均遭不同程度損壞,室內門窗、暖氣等已被賣方拆除,不符合交房標準。居間合同還約定,秦某夫婦在交付房屋時,應付清物業交驗前產生的一切有關該房屋的雜費,實際上該房屋尚欠暖氣費6000餘元。爲此,林某母女拒絕接收房屋並訴至法院,要求秦某夫婦立即將房屋恢復原狀;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房的義務;支付違約金6.7萬餘元;返還個人所得稅的稅票、營業稅及附加稅稅票。
被告秦某夫婦當庭認可將部分設施拆除,又稱其已將拆走的門、窗、暖氣等恢復原狀。訴訟期間,經法院現場勘驗,涉訴房屋內的主要狀態爲:兩間居室門及雙層窗已重新安裝,但大居室裏層塑鋼窗有一扇玻璃缺失,暖氣、廁所門、陽臺門已重新安裝,但陽臺門玻璃非原有的磨砂玻璃而變更爲普通玻璃,屋內的五盞頂燈及兩個壁燈均被卸走,勘驗時被告將三盞頂燈拿回房屋內,但並未安裝,房屋內空氣開關罩盒面板缺失,電源線插座面板缺失兩個。兩個居室內裏側塑鋼窗重新安裝時只進行了抹灰,房屋內多處有懸掛電器、物品的釘子或釘子孔洞,兩個居室內還有空調孔及窗簾杆孔洞,此外牆上還有粘貼物品的雙面膠痕跡,涉訴房屋外數字電視線路主線與入戶線未連接。水錶、電錶等設施尚未變更到二原告名下。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二被告已取得了購房款,應當承擔交付房屋的義務。對於交付房屋的具體狀況,原、被告在該居間買賣協議中雖約定涉訴房屋以現狀售予原告,但對於現狀的具體情況並無約定。評估機構對涉訴房屋的評估報告可以作爲判定涉訴房屋現狀的依據,對於評估報告中沒有涉及的內容,則應當按照通常標準判斷。綜合考量,法院判令二被告將涉訴房屋以現場勘驗時的狀態交付二原告;二被告在交付上述房屋時,連帶給付二原告500元,上述房屋內毀損、缺失或與原狀不符的設施由二原告負責恢復原狀;二被告將上述房屋外數字電視線路總線與入戶線接通;二被告應將截至房屋實際交付之日止的水費、電費、供熱費等向有關部門交納完畢,同時將水卡等物品給付原告;二被告協助二原告辦理水、電等設施過戶手續並給付二原告違約金5.9萬元。(記者孫啓明通訊員王琪劉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