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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廣州5月12日電(記者毛一竹、孔博)廣東省梅州市興寧縣一男子陳某,醉酒後爲發泄心中憤怒,燃燒自己駕駛的汽車,沿鬧市區招搖而過,危及周圍羣衆人身和財產安全。12日,興寧縣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陳某有期徒刑3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與妻子鬧離婚後性格變得暴躁,發起脾氣來經常沒人勸得住。2011年2月17日18時許,陳某在住處吃晚飯時喝了七、八兩52度白酒後,打電話給妻子的朋友曾某,想讓曾某幫忙勸妻子回家。曾某沒有理他,令陳某感到非常氣憤,在酒精的刺激下,產生了燒車泄憤的念頭。
當天20時許,陳某駕駛自己的白色汽車來到興城搬運大樓附近,拿出車上備用油桶中的柴油潑到車廂上,用火機點燃毛氈引燃潑到車廂上的柴油。陳某駕駛車廂着火的汽車沿興城鬧市區轉了一圈,在縣城文化廣場附近停了下來。路過的羣衆巫某見狀過去勸阻陳某,陳某不聽,反而拆了車油箱的螺絲,用塑料箱接了剩下的柴油潑到汽車上致使整車着火。
巫某見火勢較猛打電話報警。民警和消防隊員接報後趕到現場撲救。醉酒的陳某用腳踢消防人員並揚言說,就是要把車燒了,誰救火他就跳進火裏。現場火勢愈來愈大,民警和消防隊員先設法將陳某控制住,再把火勢撲滅。事後,公安機關把仍在醉酒的陳某抓獲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