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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圖/餘飛
醉酒駕駛機動車,是行為犯,同時也是危險犯,只要是醉酒駕駛機動車,就是實施了犯罪行為,就構成了對社會的危險,就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不要求一定造成嚴重後果
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追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刑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但根據刑法總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何種醉駕屬於情節嚴重,何種情況可認定情節輕微,需要對程度進行區分
●研究者稱,當前醉駕問題常被『仇富』心態無限放大
●專家認為,對醉駕的處理需要確立一個明確的標准
隨著各地醉駕入刑『第一人』的紛紛湧現,嚴打醉駕之勢日趨高漲,但其中也不乏一些爭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對醉酒駕駛者追究刑責應慎重,應注意與行政處罰銜接。
此言一出,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對於醉駕入刑的討論愈演愈烈。《法制日報》記者采訪得知,無論是哪種觀點,背後均反映出一個問題,醉駕入刑,無論從法律的細化還是實際的執法來看,都面臨著多重選擇。 醉駕入刑引發的爭議對於醉駕入刑,張軍指出,5月1日後,各地公安機關已陸續查獲了一批醉酒駕駛犯罪嫌疑人,很快將起訴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體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慎重穩妥。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追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刑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但根據刑法總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注意與行政處罰的銜接,防止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的行為,直接訴至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險駕駛機動車罪的表述,對於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同時要構成『情節惡劣的』這一前提條件,纔能構成犯罪;而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法律沒有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
而從近期社會對醉駕入刑的評論來看,對於不構成『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的醉駕行為,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人們在對法律的理解上產生了分歧。
北京市律師協會政府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張峻銘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醉酒駕駛機動車,是行為犯,同時也是危險犯,只要是醉酒駕駛機動車,就是實施了犯罪行為,就構成了對社會的危險,就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不要求一定造成嚴重後果。因此,不宜再引用刑法總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原則免除其刑事責任。』
北京刑辯律師於德華認為,醉駕入刑本身就存在爭議。他說:『我同意醉駕入罪,因為醉駕確實造成了很大的社會危險。但我們需要一個實際的操作細則,應該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或是由全國人大出臺一個相關法律、法規,或是公安部出臺一個相應的行政法規,對這個問題做一個明確的界定,什麼樣的情況屬於情節嚴重,什麼樣的情況可以認為是情節輕微,需要對這個程度進行區分。』
『但實際上現在沒有區分,公安機關認為屬於情節嚴重的,就移送到檢察院;認為不嚴重的,就不向檢察機關移送。這樣會在不同地區、同一地區的不同區縣造成不同的標准。如果統一交給法院,應該是比較合理合法的,因為法院的作用就是定罪量刑,而由公安機關來決定是是按刑法還是按行政法追究,很難界定和處理。』於德華說。
『法律應該考慮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結合。醉酒駕駛現在造成了很大的社會問題,不對這種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的話,這種情況就不可能得到制止,人民的生命安全就沒有辦法得到保證。但是我們一定要把握一個標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這樣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