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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業大學(下稱林大)2009屆畢業生李某,因考試作弊而未被授予學士學位。在向市教委提出申訴被駁回後,李某將市教委告上法庭,並將北京林業大學作爲行政訴訟的第三人。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了李某起訴。
2007年1月,學生李某因考試作弊被監考老師發現,當年3月,林大給予李某記過處分。2009年6月,經林大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依據林大的相關規定,決定因李某考試作弊不授予他學士學位。
李某認爲林大自行制定的細則,超越了法律授權,並向市教委提出申訴。去年11月,市教委作出答覆不予支持李某的申訴請求。李某不服起訴市教委,並追加林大爲第三人。
李某稱,林大對他作出的記過處分,已在他畢業前被撤銷,而《學位條例》及《學位條例暫行辦法》已對授予學位的條件有明確規定,只要滿足相應的學術水平就應被授予學位,並沒有作弊不授予學位一說。
對此,市教委解釋稱,《學位條例》及《學位條例暫行辦法》都明確規定了高等學校是學士學位的授予單位,且依據有關教育法規,林大有權自行制定授予學位的具體細則。因此,林大制定的相關規定是合法的。
法官指出,林大撤銷處分決定並不等於李某未曾考試作弊。考試作弊的行爲應屬於學術態度問題,這種行爲違背了求實的科學精神,學生不能恪守學術誠信和學術道德,學校在評定其學術能力時,既有權利也有理由質疑其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及學術水平。法院認爲林大制定“考試作弊者不授予學士學位”的規定是合法的,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起訴。(記者孫思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