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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私企經理將房產先後賣給兩人,在與第二人辦理過戶後,拿着第一人交的42萬餘元房款藏匿起來。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儘管該經理被捕後已退還全部贓款,但其行爲仍構成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000元。
被告人胡某現年50歲,系本市某私營企業經理。2009年冬,胡某與業務夥伴劉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將其他單位抵賬給胡某的位於塘沽區一套房產賣給劉某。胡某先後收取劉某定金以及抵充房款的貨款現金共42萬餘元,卻並未與劉某進行房屋過戶。一段時間過後,胡某又將上述房產悄然售賣給另一人陳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之後,胡某攜款藏匿,隨後任憑劉某多番與之聯繫,胡某仍欺騙拖延,後劉某將胡某扭送至公安機關。案發後,胡某將贓款42萬餘元退還給了劉某。
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胡某目無國法,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法院經分析認爲,胡某提出其並未逃匿,且在案發後向被害人歸還了錢款,行爲不屬於詐騙。但經審理查明,胡某在與劉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並收取定金後,仍然在劉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再次向他人出售,並收取了房款,當劉某瞭解到該情況後,胡某採取拖延、欺騙並藏匿的手段,以達到非法佔有騙取的房款目的,故而其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合同詐騙的犯罪行爲。鑑於贓款全部退賠,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000元。(通訊員郭玉鑫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