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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五,東莞市牛山法庭,在厚街打工的陝西男子席某亮因酒後無證駕駛套牌摩托車被起訴,檢察院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建議法庭處以一至三個月的拘役,並處罰金。 |
上週五,東莞首宗醉駕案開審,開着無牌無證摩托車的席某亮喝了1瓶啤酒上路後不久被查出醉駕。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席某亮的行爲屬於醉駕入刑板上釘釘,但最近因最高法副院長張軍一席話,給席某亮是否被判拘役並處罰金增加了懸念。
據瞭解,席某亮並非東莞首個被查出的醉駕司機,但他是東莞首個被開庭審理的醉駕司機,他在庭上很配合公訴人調查並認罪。公訴人員認爲,不管醉駕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只要有危險駕駛行爲都將予以處罰。基於席某亮無證駕駛套牌車、在車流量較大地段醉酒駕駛,建議法院對他處以拘役1至3個月,並處罰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只要醉駕,不問情節,不問後果,都構成犯罪。然而,5月10日,國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的一席話卻引起了極大爭論。據新華社消息,張軍在重慶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稱,《刑法》修正案(八)甫一實施,各法院應慎重穩妥具體追究醉駕者責任,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只要達到醉駕標準,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
張軍的一席話被許多人認爲是給醉駕入刑“留口子”,但也有法學家認爲,這是對法官在量刑時的善意提醒。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日前接受媒體採訪表示,在審案實踐中確實可能存在醉駕情節顯著輕微的情況,不宜定罪。黃京平還說,《刑法》第13條的規定屬於總則,而新增的危險駕駛罪屬於分則,所有分則的適用都必須受總則制約。
席某亮醉駕主審法官畢玲庭後告訴記者,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經收到國家最高法對醉駕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駕入刑符合《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定爲犯罪。
畢玲還稱,對於席某亮一案,情節較爲輕微,但在最高法還沒有出臺具體司法解釋之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定不定罪、如何量刑上,還需徵得上級法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