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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並非一律入刑”,這是幾天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重慶召開的全國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提出的,雖然他的原話並不是這樣說的,但媒體的概括也沒有嚴重歪曲副院長的講話。此言一出,如同一石激起千層浪,產生了巨大的爭議。應該說,張軍副院長的講話從相關法律規定上看是沒有問題的,但它依然引起了人們的不安。這種不安不是來自於法律的規定,而是來自於法律的執行。所謂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等於給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人們擔心此口子一開就會給特權者逃避法律制裁以藉口。
在當前這種不盡如人意的司法環境下,人們的擔心並不是多餘的。由於擔心司法腐敗,人們遷怒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而想通過嚴格細化法律規定,量化有關的法律指標來限制法官的這項權力,甚至有些地方曾經推出過電腦判案的所謂司法改革,當然這種缺乏可行性的改革不會長久。但是有關這個問題的爭論卻從來沒有停止過。只要理智一點我們就不能不承認,自由裁量權之於法官是必須的。不要說那些判例法國家本身就有法官造法之意,就是成文法國家也不能把法官捆死了判案。司法本身就不是一道非此即彼的選擇題,它是一個法律、人情、道德、常識、社會經驗等一系列複雜的社會關係和社會形態互動的過程。法律是審判的依據,但有時並不是唯一的,一個只懂法律不懂社會的法官一定不會是一個好法官。
自由裁量權是法官一項十分重要的權力,它就像一柄利刃,本身無善無惡,關鍵是如何來使用。主張通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來消除司法腐敗者,其實是在中國當前的司法環境下,過多地看到這項權力在製造司法腐敗時惡的那一面,而忽視了這項權力在推動司法公正時善的那一面。如果我們一味地強調只有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才能消除司法腐敗,那最終會發現,我們進入了一個“黑客帝國”。有一天我們上法庭去打官司,庭上坐着的可能是一臺臺的機器,那纔是人類真正的悲劇。
我們不否認,法官自由裁量權會造成司法腐敗,但人類在追求社會公正的過程中付出的代價遠不止一個自由裁量權。遏制司法腐敗只瞄準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肯定不行。事實上,近年來我們的司法體制和機制改革已做了很多,一方面完善錯案追究制度,司法錯案必須得到糾正,錯案主辦法官必須承擔責任;另一方面是強化司法監督,全面推進司法公開,無論是法院內部的監督還是外部的監督都要制度化和常態化。顯然這纔是消除司法腐敗的正途。(燁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