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一輛沒有達到報廢年限、還在正常行駛的富康轎車,被河南省太康縣交警認定爲報廢,隨後又被“復活”。今日,該縣交警大隊大隊長王立田在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稱,當事民警在執法過程中有過錯,縣公安局已對他記大過處分,同時,交警隊已賠償車主王建力經濟損失50000元。但由於報廢中心和車主在賠償數額上有分歧,目前正在協調中。
據悉,2010年11月3日,太康縣龍曲鎮河坡村村民王光明駕駛一輛牌號爲“京P200P7”的富康牌小轎車,從北京回老家探親。當車行至太康縣城二環路時,被太康縣交警大隊交警以涉嫌盜搶將車輛暫扣。隨後,王光明之父、該車登記車主王建力攜帶車輛登記證書、交易發票等找到當事民警。當事民警看了車輛手續後排除盜搶嫌疑,但隨即又以該車無交強險爲由改處罰款1000元。
車主王建立交過罰款後,交警隊通知王建立,車輛已被罰沒,並給王出具一份由周口市匯鑫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有限公司開出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2010年11月23日,太康縣交警隊又向王建立出示了被切割掉的車架號橫樑,並提供了報廢車輛拆解信息彙報表,有車輛完整信息和圖片,顯示車輛已被拆解。
一輛沒有達到報廢年限、還在正常行駛的汽車怎麼說報廢就報廢了?王建立大惑不解。對此,太康縣交警大隊大隊長王立田在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稱,當事民警在執法工程中有過錯,當時沒有向北京方面發函覈實車輛是否達到報廢年限。縣公安局已對當事民警給與嚴重警告和記大過處分。
王立田坦言,民警對該車不應該罰款。事發後,縣交警大隊賠償了王建力經濟損失50000元,報廢中心也願意將車收購併賠償32000元,但由於王建力獅子大開口,要價太高,目前仍在協調之中。
“未搞清楚車輛狀況,交警就將一輛不該報廢的車開到報廢中心去報廢,犯了這麼嚴重的錯誤僅僅挨一個處分就行了?”“交警犯下的錯誤,由交警大隊來買單,交警大隊又在拿誰的錢埋單呢?”當地一些羣衆對如此隨意執法行爲甚是不滿。(記者齊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