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延期繳納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則按日加收應繳納費用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物業公司這樣做合理嗎?
案例回顧:
日前,塘沽融科心貽灣的張女士回家時,看到大門上一張由小區物業管理辦公室張貼的告示,上面寫着:“尊敬的業主,你本月物管費爲198元,須在本月28日前交到小區物業管理處,逾期不交將按照每天千分之三收取滯納金。”看到這張催繳通知,張女士明白,這是因爲今年的物業費她遲交了兩個月。引起張女士注意的是,物業將加收她2個月的滯納金。張女士算了算,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摺合成年息是109%,信用卡取現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摺合年息僅有18%,物業費滯納金比信用卡取現滯納金高出5倍多。對此張女士很困惑,向相關法律部門諮詢。 爭
議焦點:
針對張女士質疑物管公司是否有權收取滯納金以及確定滯納金比例的問題,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物業管理處工作人員答覆說,物業管理的相關政策法規,沒有對物業企業能否收取滯納金以及滯納金比例做出規定。針對張女士提出的物業公司不應該收取帶有懲罰性質的滯納金的問題,融科心貽灣小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稱,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有收取滯納金的內容,這是依據合同規定收取的。
律師說法:
天津濱海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認爲,物業公司能否就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加收滯納金,應完全依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規定。如果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含有加收滯納金的條款,則物業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對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收取滯納金的。僅就本案來說,因物業合同中有關於收取滯納金的約定,因此融科心貽灣小區物業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記者嚴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