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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吳美成昨日受審。 |
昨日上午,地鐵縱火案犯罪嫌疑人吳美成在越秀區法院過堂受審。吳美成被指性格孤僻,沉默寡言,因工作失意,爲引起社會關注而攜5公斤石油氣瓶在地鐵5號線實施縱火,造成包括其本人在內的四人輕微傷,地鐵公司損失20多萬元。吳美成被控放火罪,公訴人建議對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乘客極大恐慌和混亂
吳美成,1972年出生,湖南省平江縣人,曾在佛山某傢俬廠工作。2011年1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據瞭解,吳美成初二時因家境原因被迫輟學,後外出打工,多年來沒有存到錢,年近40依然未婚。2009年8月吳美成被工廠開除,此後一直失業。2010年12月他拖欠房東303元房租,房東多次向他催要。今年1月9日晚房東再次催要房租。次日,他在地鐵5號線上縱火。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美成自認爲在工作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爲了引起社會公衆的關注,於2011年1月10日下午5時許攜帶一個五公斤重的小型液化石油氣瓶搭乘廣州地鐵,伺機在地鐵內放火。當晚10時許,當地鐵行至小北站與廣州火車站之間的路段時,被告人吳美成在地鐵車廂內乘客衆多的情況下,不顧公衆安全,打開其隨身攜帶的液化石油氣瓶的閥門,用打火機點燃了從瓶內噴出的液化石油氣,在車廂內猛烈燃燒起來,致該節車廂着火嚴重受損,並造成乘客極大恐慌和混亂。
乘客何某某、李某某和蔣某某的頭髮和衣物被燒,被告人吳美成自己的手部和麪部也被燒傷(經法醫鑑定:損傷程度屬輕微傷)。車廂內的火焰隨後被保安人員和羣衆用滅火器撲滅,吳美成則趁亂逃離現場。被告人吳美成於2011年1月11日向公安機關投案。
當庭播放地鐵監控錄像
吳美成供述,他是事發當天下午才突然萌發在地鐵縱火的念頭,於是帶着十天前買的石油氣瓶,下午5時從滘口站上車。從下午5時到晚上10時間,吳美成坐着地鐵來來回回,內心非常矛盾。10時多,他用打火機點燃了石油氣瓶。
檢方在庭上播放了地鐵的監控錄像。錄像顯示,當時吳美成着一件白色夾克,背一個迷彩色的背囊進入地鐵,看起來沒有異樣。事發時,地鐵5號錢上人非常多,不但座位上坐滿了乘客,過道上也站滿了人。吳美成坐在座位上點燃石油氣瓶,隨後將其扔掉,熊熊的火焰燒起來,9號車廂的乘客迅速疏散到其他車廂。這時候,有乘客及時在地鐵座位下找到滅火器,將火撲滅。而整個過程,吳美成就站在一旁觀看,沒有走動。他形容自己此時被“嚇呆了”。火滅後,吳美成隨人流走出地鐵,他看起來依舊不急不慢,只是在過閘機時,他可能因爲驚慌過度,忘記投身上的地鐵票,而是直接選擇跳過閘機。次日凌晨,天還未亮,吳美成選擇打110投案自首。
吳美成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公訴人陳述,有三名被害人陳述,多達11名證人的證言及監控錄像等證據足以認定吳美成構成放火罪。本案與普通放火罪的不同之處,在於放火地點是地鐵。“每天有成千上萬的廣州市民選擇地鐵出行,一旦在地鐵放火,容易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事故,其後果是毀滅性。本案之所以沒有發生重大的人員傷亡,是不幸中的萬幸。”公訴人說,“爲了引起社會公衆的關注,而以犧牲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爲代價,縱一己之私,而致千萬人性命於不顧的行爲,該罰,當罰!”
他幾乎沒有爲自己求情
公訴人認爲,吳美成的行爲嚴重危害公衆的生命健康權,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依法應當嚴懲。吳美成造成地鐵公司20多萬元的直接損失,在司法實踐中已構成國家財產的重大損失。建議按照刑法,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吳美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吳美成幾乎沒有爲自己辯護和求情,只嘀咕了一句:“才20多萬元就算重大損失了。”
地鐵是否需要重啓安檢
此次地鐵縱火案引發了廣州市民對地鐵是否需要重啓安檢的討論。有市民認爲,吳美成如此輕易就能將石油氣瓶帶上地鐵,在地鐵來回穿梭5個小時也沒有被發現,說明地鐵的安檢措施非常不到位,應該反省。也有市民認爲,吳美成事件只是個人的極端行爲,很難防範,如果要重啓亞運時的安檢措施,既費人力,也影響地鐵的效率和便捷。還有市民建議,地鐵方面應當通過加強抽檢、增加站內安保人員,加設視頻監控攝像頭等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地鐵火災如果發生在隧道區間內,既難疏散也難排煙,短時間內就會導致乘客窒息。對於地鐵防火,有關專家建議:一是加強安檢,阻止易燃品進站;二是排查煙道、排風等設備,儘可能使用阻燃、無機材料,防止燃燒時毒煙擴散;三是加強應急演習,提升地鐵員工應急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