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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
北京5月20日電(記者蘇雪燕、吳雨)中國銀監會20日發佈了《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商業銀行並表和未並表的槓桿率均不得低於4%。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實施,將引導商業銀行加強槓桿率管理,有效控制槓桿化程度,維護商業銀行的安全、穩健運行。
《辦法》徵求意見截至5月27日。《辦法》要求,銀監會確定的系統重要性銀行於2013年底前達到最低槓桿率要求,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於2016年底前達到最低槓桿率要求。
《辦法》規定,槓桿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一級資本與商業銀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的比率。其中,一級資本和一級資本扣減項爲商業銀行按照銀監會有關規定計算資本充足率所採用的一級資本和一級資本扣減項。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爲扣除了一級資本扣減項之後的調整後的表內資產餘額加上調整後的表外項目餘額之和。
《辦法》還對槓桿率的披露作出了規定,商業銀行槓桿率信息披露應當至少包括槓桿率水平、一級資本、一級資本扣減項、調整後的表內資產餘額、調整後的表外項目餘額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等內容。槓桿率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頻率依據《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即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披露槓桿率信息。
銀監會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實施,將引導商業銀行加強槓桿率管理,一方面有利於防止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的過度擴張和過度承擔風險,控制銀行體系槓桿化水平的非理性增長和系統性風險的不斷累積;另一方面有利於彌補銀行內部風險管理模型可能存在的缺陷,防止商業銀行資本套利行爲,確保整個金融體系維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資本。
該負責人說,從目前來看,《辦法》的實施在短期內會給少數銀行業金融機構帶來一定的資本補充壓力,但由於《辦法》設定了相應的過渡期,其影響總體上是有限的。通過實施《辦法》,有利於督促沒有達到監管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降低槓桿化程度,提高穩健經營水平,並控制銀行體系的槓桿化程度和系統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