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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王麗)地震給人們帶來身體和心靈上的傷害是無法估量的,爲了更好地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昨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防震減災條例》。該《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中強調,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在當地房屋建築抗震設防要求的基礎上至少提高一檔進行抗震設防。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鑑定,並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應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電、排污等基礎設施。其位置應當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