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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維護供熱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供熱服務糾紛,市建交委、市工商局共同制定新的《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熱合同(按面積計費)》,新合同將於2011年6月1日起執行。新合同細化供熱單位和用熱戶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並根據目前實際情況,列入合同條款。首次提出用戶不得排放和取得供熱系統內的熱水,一經發現供熱單位有權停熱,並要求用熱戶給予經濟賠償。
新合同規定,用熱戶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按面積熱費標準將供熱採暖費一次性全額支付給供熱單位,供熱單位應向用熱戶開具財稅部門統一印製的採暖收費票據。供熱期爲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在供熱期內,用熱戶安裝供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應當不低於18℃的標準。
供熱單位溫度不達標 24小時未解決的要退費
供熱單位按合同約定向用熱戶供熱。在供熱期內,提供24小時值班服務。因設備發生故障等原因需暫停供熱時,應及時告知用熱戶,並採取補救措施。戶內供熱設施發生漏水等故障,對公共安全和第三方的利益造成嚴重影響時,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通知用熱戶;需要入戶搶修而用熱戶不能及時趕到現場的,應通知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和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入戶搶修。
在供熱期內,經測量,用熱戶室內溫度低於合同約定溫度,超過24小時仍未解決的,應退還用熱戶相應部位、相應天數、相應比例的供熱採暖費,不足24小時部分不計算天數。具體比例爲:低於標準2℃(含2℃)以內的,退還比例爲10%;低於標準在2℃(不含2℃)-6℃(含6℃)之間的,退還比例爲50%;低於標準超過6℃的,退還比例爲100%。
因供熱單位原因,未按照我市供熱期規定供熱的,按未供熱天數雙倍退還供熱採暖費。不足24小時的,按1天計算。因供熱設施故障或停水、停電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熱的,按停熱天數退還供熱採暖費。不足24小時的,不計算天數。
用熱戶擅自遮擋暖氣 溫度不標準自行負責
新《供熱合同》中規定用熱戶按合同約定交納供熱採暖費。如供熱單位不能開具財稅部門統一印製的採暖收費票據,可拒交採暖費。供熱單位提供的服務達不到標準時,可向市或所在區、縣供熱管理部門進行投訴。用熱戶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熱系統內熱水。用熱戶有下列行爲之一造成室內溫度達不到標準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造成其他用熱戶溫度也達不到標準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1、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室內供熱設施的;2、遮擋散熱器影響供熱效果的;3、排放和取用供熱系統內熱水的;4、擅自安裝其他設施影響供熱效果的。
用熱戶私自排放和取用供熱系統內熱水,供熱單位有權停止供熱,用戶應賠償給供熱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不配合供熱系統打壓試水以及檢查維修供熱設施,造成的損失由用戶承擔,影響第三方正常採暖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記者杜娟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