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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讀苗得雨先生的《“孫子臏腳”怎成了割膝蓋骨》(副刊2011年4月26日)一文,苗先生對古代的臏刑被解釋爲割膝蓋骨提出了疑問。筆者僅就所學,試作闡釋,以求教於方家。
要知臏刑爲何種刑罰,先要弄清“臏”字的意義。按“臏”字,《說文》作“髕”,釋曰:“髕,膝耑也。”(耑,“端”的本字)即膝蓋的端頭,就是髕骨,膝蓋骨。“臏”同“髕”。古書中用本義的例子很多,茲不贅述。引申之,指古代一種挖去膝蓋骨的酷刑。請看古書中的例句。《漢書·武帝紀》“朕聞昔在唐虞,畫象而民不犯”,顏師古注:“髕,去膝蓋骨也。”《後漢書·陳寵傳》“其後遂詔有司,絕鑽鑽諸慘酷之科”,李賢注:“鑽,臏刑,謂鑽去其髕骨也。”臏刑也叫鑽刑。《漢書·刑法志》“其次用鑽鑿”,顏師古注:“鑽,鑽去其髕骨也。”
那麼,什麼是“髕腳”(或“臏腳”)呢?還是先看例句。《史記·魯仲連鄒陽列傳》:“昔者司馬喜髕腳於宋,卒相中山。”司馬遷《報任少卿書》:“孫子臏腳,兵法修列。”“髕”(或“臏”)是臏刑;古代的“腳”可不是現在意義的“腿的下端接觸地面支持身體的部分”,而是小腿。《說文》:“腳,脛也。”(脛,小腿)所謂“髕腳”(或“臏腳”),即挖去膝蓋骨,使小腿喪失功能。這樣看來,電影《戰國》把孫臏受臏刑處理爲挖去膝蓋骨,是完全正確的。
附帶談一下。苗先生說:“春秋戰國時代,是有姓無名與名、姓尚不規範的時期,孫子的爺爺名孫武,可是,他本人就名不詳,因受過臏刑,人稱孫臏。”首先,說“春秋戰國時代,是有姓無名與名、姓尚不規範的時期”,恐不妥。實際上,先秦時期,姓、氏、名、字是相當嚴格的。“姓”字從“女”從“生”,意爲同一女子所生之人,顯示出姓產生於母系氏族社會的痕跡。我國古老的姓多以“女”爲意符(如姬、姚、姜、姒、嬴等),亦可爲證。可見,“姓”是表示家族血緣關係的稱號。同姓之人繁衍越來越多,對不同的支脈需要有不同的稱號,於是細化爲“氏”,“氏”是“姓”的分支。同氏必同姓,同姓則不一定同氏。如屈原,本是“楚之同姓”,即與楚王同姓“熊”,而氏則是“屈”。秦漢之後,人們以氏爲姓,姓與氏就合一了。如今,“姓氏”則成爲一個複音詞。再看“名”和“字”。先秦時,男子一般有“名”又有“字”,“名”是出生後父母給取的,“字”是二十歲行加冠禮時賓客給取的,“名”與“字”一般有意義的聯繫。一部《論語》,孔丘及其弟子都是有“名”有“字”的。其次,說“孫子的爺爺名孫武”,也不妥。《史記·孫子吳起列傳》只說“臏亦孫武之後世子孫也”,並未坐實是祖孫關係。至於其人名已不可考求,因受過臏刑,故稱之爲“孫臏”,則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