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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長沙5月23日電(記者陳文廣)5月10日,陳某在湖南衡陽乘車時扒竊同車人現金554元,儲蓄卡若干。23日,記者從衡陽市檢察院瞭解到,36歲的陳某已於20日被衡陽市祁東縣檢察院依法批捕。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規“扒竊入刑”實施後,湖南依法批捕的第一人。
今年5月10日5時左右,犯罪嫌疑人陳某坐車從衡陽到祁東。6時左右,車行至白鶴鋪鎮地段時,陳某用刀片劃破同車的龍某的褲袋,扒竊其袋內的一個錢包。錢包內有現金554元,儲蓄卡若干。陳某扒竊得手後,就馬上下了車。龍某發現錢包丟失,立即追趕,終於在一公里以外的地方將陳某抓住。
據瞭解,2011年5月1日開始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將扒竊列入追刑範圍。《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這意味着,與以前規定相比,“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這三種盜竊行爲,由“結果犯”改爲“行爲犯”,只要實施了,不管涉案金額多少,均以刑事案件論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如果按照以前的刑法規定,在盜竊數額超過1000元或一年內達到3次,才構成犯罪,陳某的行爲並不涉及刑事犯罪,只涉及行政治安拘留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