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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丹棱縣水務局副局長宿仁訓5月3日因醉駕被擋獲。但當地公、檢、法在開了多次碰頭會後,卻因宿仁訓的醉駕行爲情節輕微,且是“因公喝酒”,對是否追究刑責,不能定奪。於是交警按照《道法》新規,暫以“酒駕”開出了罰單,處行政處罰。(5月25日《華西都市報》)
如果“因公喝酒”就能免刑罰,是不是意味着以後公務員們就有了不用入刑的特權呢?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過後,酒後駕駛由行政違法行爲變成了刑事犯罪行爲。雖然醉駕的定義、標準引發了人們的爭議,醉酒入刑相關具體情節可能還不完善,但是,公平正義、一視同仁卻是必須的。
交警稱宿仁訓酒後駕駛情節輕微、無肇事行爲,但是酒後駕駛本身已經是知法犯法。難道非得等到發生交通事故才意識到酒後駕駛的嚴重性嗎?法律明確規定有無肇事行爲都必須列爲刑事犯罪,對於普通公民是如此要求,公務員就應該網開一面嗎?
“因公喝酒”不應該成爲免刑的一個藉口。全國有多少公務員,每天有多少公務員都要“因公喝酒”,難道他們就能夠以此爲由肆無忌憚地酒後駕駛?這樣恐怕很多人該有意見了,只有你公務員需要“因公喝酒”嗎?人家企業也要應酬啊,他們也是“因公喝酒”,但是他們醉駕了就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古時候尚且如此,要是“因公喝酒”成爲了免刑罰的一個堂而皇之的理由,不就是縱容更多徇私枉法行爲的發生嗎?
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這就意味着,普通公務員甚至是各級官員,如果因醉駕被判拘役,就必須開除公職。
公務員作爲國家公職人員,理應比百姓更清楚各種法律條規,理應率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明知道酒後駕駛關係到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且已經屬於刑事違法犯罪的範圍,更應該堅決抵制酒後駕駛。只有這樣,公務員作爲爲百姓服務的羣體,其行爲才能具有公信力。對於公務員的違法犯罪行爲,應該一視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