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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高健)同一個小區、同一戶型的房屋,商品房業主比經適房業主每年多交千餘元物業費,商品房業主王女士因此自2007年以來一直拒交物業費,數額已近萬元。日前在房山法院,面對物業公司“催債”,王女士提出:不同的住房,物業公司應該體現出不同的服務檔次,才能實行差距收費。
王女士購買了一套127.65平方米的房子,並與北京昊元隆基物業公司簽訂物業合同,約定每年物業費爲2670元。王女士說,其居住的北潞華園一共有10棟樓,除了3棟商品房外,其餘的都是經適房,按照政府指導價,每平方米物業費爲0.55元,而自己的商品房每平方米爲1元多。
“物業收費應該以服務質量爲標準,而不是以房屋的性質爲標準。”王女士舉例說,自己居住的小區物業服務嚴重縮水,入住前答應有自行車棚,實際沒有;門禁形同虛設……
物業公司代理人表示,“混搭”小區,商品房物業費高於經適房是正常現象,而且北潞園社區商品房的物業費定價符合市場調節價範圍。“購房時已經約定了物業費,因此視同王女士認可。”物業公司表示拒絕調解。此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