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6月7日爲了豐厚的工資待遇而與單位約定放棄參保。隨着物價和工資上漲,沒有了工資報酬優勢的企業員工開始擔心未來的養老問題,那麼簽有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內容的勞動合同是否生效?
案情介紹:
2009年4月,呂某應聘到塘沽某企業,與企業商定,呂某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每月支付勞動報酬5000元,其中5000元包括社會保險部分,企業不再爲呂某繳納社會保險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該企業與呂某簽訂了爲期4年的勞動合同,並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內容寫了進去。隨着物價及工資上漲,呂某沒有了工資報酬的優勢,開始擔心未來的養老問題。今年1月,呂某向企業提出按法律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但企業以勞動合同已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爲由,拒絕了呂某的要求。呂某以企業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爲由,向企業註冊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律師說法:
瀚洋律師事務所郭培詩律師認爲,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社會保險是國家保障全體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措施,具有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該法進一步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視爲無效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簽訂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企業與呂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不參加社會保險”,顯然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視爲無效合同。由於無效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企業應當爲呂某繳納在職期間的全部社會保險費。(記者杜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