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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劉可 通訊員魏亞男)昨日,兩名在校大學生因醉酒駕駛,被朝陽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
據介紹,今年5月4日6時許,某校學生謝某醉酒駕駛豐田牌小汽車行駛至朝陽區東四環內環主路四惠橋南時,與另一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並逃逸。被撞機動車一路追趕,將謝某駕駛的豐田汽車別住,謝某被迫停車,被撞車主報警後謝某被民警查獲。經《酒精檢驗報告》認定,謝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爲125.1mg/100ml。
無獨有偶,被朝陽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黃某也是一名在校大學生。5月14日2時許,黃某醉酒駕駛尚未上牌照的大衆汽車在朝陽區國貿橋東北匝道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黃某後被民警查獲,經《酒精檢驗報告》認定,黃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爲116mg/100ml。
在接受訊問時,謝某和黃某均承認自己心存僥倖,在駕車前曾經飲酒,對自己醉酒駕車的行爲追悔莫及。
檢察官表示,駕駛員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毫克則屬於醉酒駕車。危險駕駛罪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據法條規定,只要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即構成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