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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集思廣益 支出樓門公示
談起這次修路的前後過程,業主自治委員會的尹敏介紹說,小區裏的路經過長時間碾壓,已經變得坑窪不平,業主想要修路的呼聲越來越高。
“別看我們只是個自治委員會,但是每一步還是按照民主集中的過程,聽取大家的意見,畢竟修路的事不小,關係到每個業主的利益。”尹大爺說,整個修路經過了“聽取意見——開會討論——方案提出——徵求意見——施工——最後公示”,用了大半年的時間,最後終於把這路修成了。
水鄉花園這次修路的費用,是由小區自治6年來,積攢下的車位費和公用部位房屋租金等進行支付的。“我們真是一塊錢一塊錢攢起來的,每輛車每天的存車費就是一塊錢,這次修路算是筆大支出了。”熱心居民楊阿姨告訴記者,小區能修成路,能自治6年到如今的局面,和業主的付出和支持是分不開的。
楊阿姨說,就拿這次修路來說,徵求意見的公示一貼出去,馬上就有好多人來給出主意。“有人幫忙找施工隊,有人幫着計算大概的底價,就是有了小區熱心業主的幫忙,這條回家路,才能順順利利地修起來。”最後,共花費27萬9千零40元
物業公司九年換了四個
服務不滿意大家自己管
今年已經是水鄉花園業主自治的第六個年頭,談起當年選擇“自治”這種稍顯冒險的小區管理形式,尹大爺和王成芬這些自治委員會的成員們都說,這也是“無奈”之舉。
小區保安隊朱隊長介紹說,水鄉花園是1997年入住的,一直到小區2006年進行自治,在這個過程中,小區共更換了4個物業公司,可是每一個公司的服務都不能達到業主的滿意。“他們的服務不到位,相應物業費就收不上來,最後都撤出了。”
但是小區終歸是大家的,年輕的業主上班沒時間,社區裏的一些熱心的大爺大媽們,就挑起了小區管理的重擔。“我們天天都得出來散步,安全衛生估計比小區裏誰都清楚,最後大家商量着,不行我們先試試自治吧,就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業主自行管理,成立了自治辦公室。”尹大爺說,大家都沒搞過自治,特別是老年人蔘與的比較多,也遇到了不少問題,但是最終還是堅持了下來。
“當時他們第一屆自治管理時,比較有魄力,精打細算,將每層的物業費做了詳細的規定。到現在我們仍然堅持一個良好的傳統,那就是將每個月物業費的收支記錄在小區進行公示,收入多少,花在了哪些地方,小區業主心明眼亮。”尹大爺告訴記者,就是因爲這樣,小區業主看到環境一天天變好,收支狀況也是透明的,物業費和車位費的繳費率逐步提高,小區運作走向了正軌。
目前小區修路、粉刷等等,使用的都是經營性收入,從入住以來沒有動過大修基金。“現在我們8部電梯都是完好的,有專業部門進行修理,再有會請一些工作人員負責日常的運轉,日常開銷就減少了很多,物業費降下來了,服務上去了,業主看到了成果,自然會認可。”
最近出入水鄉花園社區的居民一定發現了,小區可是有了大變化:原本坑窪不平、進出顛簸的回家路,被新鋪平整的柏油馬路代替,破敗不堪的湖面圍欄也粉刷一新。對於一個由物業管理的小區來說,修路都不是件容易事,而水鄉花園小區通過自治管理,在自治委員會和衆多熱心業主的努力下,完成了小區的修路大事。只是這業主自治管理,現階段也存在着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
自治方式雖好 規定亟待完善
雖然水鄉花園經過了6年自治,小區的管理逐步走向正軌,但是“自治”這種小區管理的形式,仍然面臨着很多規定上的空白。
水鄉花園情況比較特殊,長期居住在小區裏的不是“業主”,而是業主的父母。“在《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中寫明,業主委員會要從業主中選舉產生,這就出現了很大的問題。”楊阿姨說,很多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的業主,長期不在小區居住,如果成爲業主委員會中的一員,如何爲社區服務?而她們這些長期居住在小區的居民,就因爲不是業主而無法參選業主委員會,造成目前真正管理的羣體“不合法”。
楊阿姨說,最近小區又面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但是這個已經“不合法”工作了三年的集體,大多數人都無法參選。“想服務的人服務不成,小區如果沒人管理,肯定會陷入混亂的狀況。”楊阿姨無奈地說,因爲現在管理小區的委員會“不合法”,所以在辦理一些事情上總是會遇到麻煩。
此外,由於自治委員會沒有法人的資格,小區收上來的物業費和一些經營性的費用,也只能以個人名義存在銀行。“沒辦法,我們這些老頭老太太想出了一個‘笨’辦法,那就是一個人管存摺,一個人拿密碼,兩個都對上了才能取出錢來。”在自治委員會裏負責會計工作的尹大爺說,不僅如此,錢和賬還分別由兩個人管理,這次修路最後交錢,也是在很多人的見證下完成的。
“我們現在沒辦法起訴不交物業費的業主,很多遵紀守法的業主心裏也不舒服。”尹大爺說,下一步他們還要和街道、居委會進行協調,不管怎麼樣,還是要讓小區正常地運轉下去。
業主自治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對於小區採用居民自治這種方式,物業辦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小區業主自治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但是在操作過程中會遇到一些問題,業主仍需要注意。“比如在收費問題上,有正規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會在每次收費後開具發票,可是居民自治也許就不能。”物業辦的工作人員說,小區由物業公司進行服務是社會發展的趨勢,所以最好還是請正規的物業公司服務社區。
天一律師事務所的高爽律師認爲,根據《物權法》小區業主自治是法律賦予業主的權利,“業主完全可以根據自己小區的特點來實現自治。”小區選擇什麼樣的物業服務模式,那是小區業主自己的事。“無論是聘用物業公司也好、自我管理也好,還是找其他人負責也好,這些都是業主自治的範疇。”見習記者 田娟 攝影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