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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5元錢的豬小腸,導致一人死亡一人中毒,原來是商販爲了使加工出來的熟食色澤鮮豔、不掉秤,往熟食中加入非食品添加劑的亞硝酸鹽所致。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9日對遼寧首例亞硝酸鹽致人死亡案一審宣判,4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重刑,其中一名主犯被判處無期徒刑。
此案的被告人高豔軍與前夫王平利從2005年起,在位於錦州市古塔區惠安裏的家中加工生豬小腸等豬下水。爲使所加工的熟食顏色好看、便於銷售,多次在加工過程中加入非食品添加劑的亞硝酸鹽,然後利用流動攤位,每天早晨在古塔區西安街批發市場大棚北門口處進行銷售。
另外兩名被告人楊鐵剛和妻子畢鳳英用相同的方法與手段,在位於錦州市太和區劉家窩鋪村的家中對生豬下水進行加工後,在距離高豔軍、王平利的攤位不遠處批發、零售相同的熟食製品,有時在古塔區南街早市進行銷售。高豔軍、王平利加工所用的亞硝酸鹽是從楊鐵剛處購得,而且還經常從楊鐵剛、畢鳳英那裏購進熟食後再零售。
2010年4月5日8時許,被害人孫某、吳某來到王平利家的攤位前買了5元錢的豬小腸,併到附近的“平價小炒”將其加工食用。8時40分許,孫某和吳某先後出現中毒症狀,分別被送到醫院搶救,經確診,二人均爲食物中毒。13時30分,孫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吳某經搶救脫離了危險。經檢驗,孫某系因亞硝酸鹽中毒引起死亡。案發後,高豔軍、王平利、楊鐵剛和畢鳳英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認爲,高豔軍、楊鐵剛、王平利、畢鳳英在生產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並銷售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其行爲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高豔軍、楊鐵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平利、畢鳳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另外,王平利有犯罪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
法院判處高豔軍無期徒刑,並處罰金10萬元;判處楊鐵剛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8萬元;判處王平利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畢鳳英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3萬元;4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的親屬經濟損失22萬餘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經濟損失2.5萬餘元。4被告人對上述賠償款互負連帶給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