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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網互動]精神衛生法草案:不得強迫人檢查精神病
經過26年醞釀 精神衛生法草案首次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新華社北京6月10日電 10日,經過有關立法部門26年的醞釀,精神衛生法草案首次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去年,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被精神病”案。“被精神病”患者李元(化名)被精神病院工作人員強行捆綁,欲送往醫院。爲此,李元狀告精神病院和爲自己辦理精神病住院手續的妻子。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爲由,判決精神病院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類似的案件還有不少。有人因別有用心可能把他人強行送精神病院,精神病院可能爲了追逐經濟利益而隨意診斷收治,這就加大了正常人被強制收治的風險。
針對社會普遍關注“被精神病”和強制收治問題,此次法律草案從五個方面予以了明確規定,儘可能從程序上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明確規定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即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
——嚴格規範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的適用程序,包括診斷時間、診斷醫生人數等特殊要求。
——爲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提供充分的異議程序。當事人或者其監護人對非自願住院醫療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復診;對複診結論有異議、要求鑑定的,可自主委託依法取得資質的精神障礙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規定入院後的糾錯機制。對非自願住院患者,醫療機構應當組織精神科執業醫師定期進行檢查評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進行檢查,發現違法行爲的,應當立即制止或者責令糾正,並依法作出處理。
——對違法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行爲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法律草案側重對公權力的制約,增加了收治管理和康復治療的透明度,進一步避免了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程斌說。
監護人實際權力大過醫院
本報訊 (記者伍君儀 通訊員伍展虹)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佈《精神衛生法(草案)》,其中關於強制收治精神病人的具體規定引起矚目——立法能否解決備受詬病的“被精神病”問題?精神科和法律專家介紹了法律空白的狀態下所謂病人、監護人、精神病院三者的實際博弈關係,指出監護人的實際權力相當大。
廣州市精神病醫院專家老洪堯介紹了醫院在臨牀工作中的實際做法,稱院方會尊重家屬的意願。他介紹,在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等精神障礙的急性期,患者出現妄想、偏執等症狀表現,但又可能不承認自己有病,能否強制收治入院過去在法律上是空白,困擾着家屬和醫院,近年來成爲一個敏感問題。
老洪堯稱,現在在臨牀工作中,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主要指配偶、父母等直系家屬)的意見很重要,如果監護人認爲病人沒事,不同意住院,又沒有衛生局等上級機關的指示,醫院即使認爲應該住院也不會強行留下病人,讓其出院並由監護人負責。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院教授楊小君在2009年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親屬在送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前需向法院提出申請,並由法院作出宣告,之後相關親屬才具備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資格,才能將病人送進精神病院治療。然而這在現實中很難操作,因爲法院的宣告要依據精神病司法鑑定,而相關鑑定需要3~6個月,法院公佈又要3個月,這可能耽誤精神病人的治療,而且數千元乃至上萬元的精神病司法鑑定費用也令人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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