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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繳多取少的問題 在廣東繳費的部分按廣東標準計算 在其他地方繳費的部分按當地標準計算
今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在這部與老百姓關係密切的法律中,將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了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對於老百姓有多項重大利好。《社會保險法》到底給我們帶來了哪些變化呢?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主任肖勝方律師爲讀者解讀。
文/記者劉曉星
問題一:王先生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卻不足十五年,他是否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解讀:退休前養老費未繳滿十五年可繼續繳
在《社會保險法》出臺之後,勞動者既可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繼續繳費至滿十五年,然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這更好地貫徹了“老有所養”的立法精神。
問題二:湖南籍外來務工人員陳女士在廣東工作多年,並且在廣東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她近期想回湖南老家發展,卻又擔心如此一來,便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了。
解讀:養老保險可“漫遊”
《社會保險法》出臺之後,法律明確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這意味着在不久的將來,養老保險將實現異地“漫遊”,即使勞動者在外地購買養老保險,回到家鄉後一樣可以繼續繳費或者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不會存在繳費多領取少
肖勝方提醒,《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將職工的繳費多少與享受待遇掛鉤,更加公平合理。
案例中的陳小姐在廣東繳納養老保險費若干年後,回到湖南老家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在廣東繳費的部分按照廣東的標準計算養老金,在湖南繳費的部分按照湖南的標準計算養老金。有些外來務工人員擔心自己繳費多卻領取得少,因此在離開廣東回老家時紛紛退保,這是沒有必要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問題三:某公司員工劉小姐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但是第三人不支付相關費用,劉小姐應當如何維權?
解讀: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再追償
出現上述情形的可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然後再由社保機構向第三人追償,這將更加有利於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在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情況下,根據最高法院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以及相關司法實踐,工傷職工已經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一般情況下仍然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只不過由於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數額明確,相關費用憑證只有一份,因此對於醫療費用賠付,工傷職工只能享受一份。在《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之後,如果工傷職工已經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因第三人不支付相關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再次向工傷保險基金申請先行支付的,是否能夠得到支持存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