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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根據昨天公佈的《審計署“十二五”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徵求意見稿)》,“十二五”期間,在對副省級城市市委書記進行審計試點基礎上,我國擬探索開展省(自治區、直轄市)委書記的經濟責任審計。
領導幹部任內輪審
根據這一規劃,“十二五”期間我國將全面推進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鞏固深化地廳級及以下行政領導幹部、鄉鎮黨委書記審計,推行縣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逐步擴大市(地)黨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覆蓋面,不斷深化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繼續深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此外,我國還將逐步建立和推行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內輪審制度。
規劃提出,“十二五”期間我國將研究制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逐步建立起經濟責任審計規範化體系。
擬建決算審計制度
“十二五”期間,我國擬在深化預算執行審計基礎上,全面開展決算(草案)審計,力爭2012年底前建立決算(草案)審計制度。
此外,2012年底前我國擬建立起中央部門預算執行績效審計評價體系,2013年底前擬建立財政績效審計評價體系和績效審計方法體系。
根據這一規劃,“十二五”期間,我國擬以社會關注熱點問題和重大項目績效評價爲切入點,開展部門預算執行績效審計,關注壓縮公款出國(境)、公務用車、公務接待費用降低行政成本政策執行情況;堅持中央部門預算執行結果公告制度,推動部門預決算公開、透明;逐步擴大審計覆蓋面,提高審計效率。
-新聞背景
審計對象涵蓋4級黨政幹部
在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經過了範圍逐步擴大、級別不斷提高的過程。
199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明確的審計對象,只包括縣級以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2005年,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擴大到地廳級。
按照中央要求,審計署從2000年開始,對省部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試點。截至2010年,中國審計機關共對53名省部長進行了經濟責任審計,僅2009年和2010年就達到37名,但對省委書記的審計尚未進行過試點。
2010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作了進一步明確,同時對審計對象範圍進行了擴展,涵蓋了從鄉鎮級到省部級的黨政領導幹部,以及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經濟責任審計在促使中國領導幹部增強遵紀守法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推動從機制上、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僅2010年,中國就審計領導幹部3.69萬名,共查出領導幹部對違規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問題金額249億元,82名被審計的領導幹部和465名相關人員的問題被移送司法、紀檢監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