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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廣州6月10日電(記者毛一竹)借主管社會福利機構及退伍軍官安置,廣州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處原處長丁東風在工作中爲他人謀取利益,10年間受賄124萬多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0日作出一審判決,丁東風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12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09年,丁東風先後擔任廣州市民政局優撫處副處長,安置處處長,社會福利處處長及廣州市救助管理站市區分站調研員,期間利用主管部門工作的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受賄共計124萬多元。
藉助承接工程項目爲他人謀利是丁東風收受賄賂的主要方式。1999年至2003年,丁東風在主管廣州市民政局優撫處、安置處工作期間,借本部門購買擁軍慰問品的機會,爲承接該筆生意的蔡某提供支持和幫助,先後6次收受蔡某20萬元。2002年5月至2005年5月,丁東風又利用主管廣州市民政局安置處下屬工程設計、施工等工作,在廣州沙太路離退休幹部住宅樓建設項目招標過程中,“照顧”承接該工程的謝某,爲此5次收受謝某218000元。
因主管廣州市民政局安置處,熟悉轉業安置操作事項,丁東風藉此在退伍軍官異地安置中多次收受賄賂。另外,丁東風還在多家養老院的籌建過程中藉機斂財。
法院認爲,丁東風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構成受賄罪。鑑於丁東風犯罪後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120萬元,對丁東風追繳的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丁東風當庭沒有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