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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離婚時,夫妻倆將一套公產房分割承租,不久後,男方即搬離該房。20年後,男方再回到該房時,發現整套房子都由前妻佔用,遂訴其騰房。日前,南開區法院審理後,判決訴爭房屋由原告承租,被告將該房騰交原告。
74歲的魏大爺與73歲的龐大娘原系夫妻,1991年9月,二人經法院調解離婚。據魏大爺稱,當時協議約定坐落於本市南開區的一套偏單的大間由龐大娘承租,小間由魏大爺承租。法院調解書生效後,鑒於居住在上述地點有諸多不便,魏大爺與長女互換房屋居住。1994年,魏大爺搬到了河西區居住。後魏大爺再婚。由於魏大爺夫妻二人均年事已高且健康狀況不佳,為了減輕現配偶之子女的壓力,魏大爺決定到南開區一家養老院獨自生活。當他准備將自己的生活用品搬到其在南開區的房屋內時,卻發現龐大娘已將她承租的大間房屋安排他人居住,自己則將小間房屋佔用。魏大爺遂要求龐大娘騰出房屋,但遭到拒絕,為此魏大爺一紙訴狀將龐大娘告上法庭。
對此,被告龐大娘辯稱,訴爭房屋是公產房,原承租人是她的母親,母親去世後就由她承租且一直居住至今。1991年,她與原告離婚,因當時原告在患病期間,為使原告的病情早日好轉,所以同意了原告承租小間的調解意見,其實原告還承租了一套位於和平區的公產房,在離婚時並沒有涉及。離婚後,原告在訴爭房內只居住了半年左右,其與被告一家20年沒有聯系,現訴爭房由被告及外孫居住。綜上原因,不同意原告訴求。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為,原、被告於1991年9月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調解書生效後,原告雖未取得涉訴房屋小間的承租權,長時期亦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且原告另有承租的房屋,但原告不因此喪失對涉訴房屋小間的相關權利,故原告訴請被告將涉訴房屋的小間騰交原告承租使用,法院予以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