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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信箱
問:
我在市郊購買了一套小面積的期房,准備給父母居住養老。現在已簽訂了合同和交付了首付款。最近在該樓盤業主論壇中,看到一些業主發帖說,由於規劃等問題,開發商至今還沒辦下預售許可證,所以大家簽的買賣合同中『商品房銷售依據』一欄一律都是空白,可能會影響到今後交樓和辦證。看了帖子後,我把和開發商簽的合同翻出一看,果然如此,這不禁讓我有些擔心了。請問:開發商在買賣合同中不填寫銷售依據,是否構成『故意隱瞞』?
答疑嘉賓: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鄒忠勝:故意隱瞞是屬於欺詐的一種表現形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第68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因此,要確定開發商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隱瞞,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其行為是否符合欺詐的成立條件加以認定,如不符合,就不能認定為『故意隱瞞』。具體到本案,開發商在合同中未填寫任何文字,可視為開發商有意通過此種不作為的方式,告知買受人其所售樓盤沒有預售許可證,而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亦負有一定的謹慎注意義務,對開發商的行為應加以合理懷疑並質詢。如開發商如實告知,則其真實意思表示是沒有預售許可證,否則即存在故意隱瞞,符合欺詐的法定特征,構成『故意隱瞞』。
整理/小漁
小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