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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6月15日
地點:塘沽向陽街司法所
點評:我國法律對孕婦有特殊保護,但是保護不等於庇護,若是違法在先,那麼相關的權利就很難得到保證。
訊高小姐在某物流公司工作,兩個月前,她發現自己有了身孕。當她找公司諮詢孕婦生產的相關待遇時,公司方答覆說:“沒有結婚的人不能享受產假。”她坦言,她的未婚夫在國外從事商貿工作,兩人還未登記結婚,她是在還未登記結婚的情況下懷孕的。“年底我未婚夫回國後,我們就去登記。”她說。她想就產假事宜提前與公司達成一致,但是公司方表示“未婚先孕”不能等同於“正常懷孕”,所以對她休產假不予支持。
對於高小姐是否有權利休產假一事,司法所的工作人員解釋說,該公司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爲婦女生育產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員工要求休產假,企業都應當無條件地批准。國家規定產假90天,目的是爲了能夠保障產婦恢復身體健康,所以只要有生產的事實,就應當享受90日的產假。需要注意的是“產假”不同於“產假待遇”,針對未婚生育的情況,產婦雖然有權享受產假,但是鑑於其未婚生育的行爲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所以依照法律規定,此類產婦不能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產婦一樣享受產假期間的相關待遇,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等。(記者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