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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資深作曲人音樂製作人蘇越涉嫌合同詐騙”案20日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審理。以下是庭審實錄:
被告人蘇越被帶進法庭. |
·[主持人]:網上直播庭審,公開審判過程,展現法官風采,普及法律知識。[09:18:56]
·[主持人]:各位網友大家上午好,歡迎關注中國法院網、北京法院網網絡直播欄目,我是主持人王要勤。[09:19:59]
·[主持人]:今天,二中院將開庭審理蘇越涉嫌合同詐騙一案,我們將對此案庭審進行網絡直播,歡迎大家關注![09:21:44]
·[主持人]:下面向您簡單介紹一下今天這起案件的合議庭成員。[09:36:47]
·[主持人]:審判長譚勁鬆;審判員王健;助理審判員程昊。[09:43:31]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簡要介紹一下案情。[09:45:21]
·[主持人]: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間,蘇越在擔任無錫太湖傳媒文化投資有限公司總裁、無錫太湖傳媒文化投資有限公司北京文化傳媒分公司負責人、北京紅頂藝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虛構公司具有承接北京奧運會巡迴演出活動的資格,僞造了多份虛假的《演出合同書》、《合同書》,以投資迎奧運巡演、籌借迎奧運巡演資金爲由,與受害人先後簽訂多份《投資合作協議書》、《投資合作補充協議書》、《借款合同》等,騙取人民幣、美元共計5746萬餘元。公訴機關認爲,蘇越身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09:49:52]
·[主持人]:現在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均已到庭,庭審馬上開始了。[09:54:01]
·[書記員]:現在宣佈法庭規則,一、審判人員入庭、退庭時,全體人員應當起立。二、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秩序,不得喧譁、吵鬧;發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許可。三、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1、未經許可,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2、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3、不得發言、提問;4、不得鼓掌、喧譁、鬨鬧和實施其它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爲;四、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應關閉尋呼機及移動電話等通訊設備。五、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在聽到法槌聲後,應當立即停止發言和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爲。[09:54:54]
·[書記員]: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全體請坐。[09:55:34]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雙方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準備工作就緒,可以開庭。[09:55:49]
·[審判長]:提被告人蘇越到庭。[09:58:51]
·[審判長]:現在開庭。[09:59:01]
·[審判長]:被告人蘇越你還有別的名字嗎?你的年齡、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家庭住址? [蘇越]:沒有別的名字,1955年9月12日出生,碩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曾任無錫太湖傳媒文化投資有限公司總裁、無錫太湖傳媒文化投資有限公司北京文化傳媒分公司負責人,北京森海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北京紅頂藝聯文化發展有限國內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朝陽區**小區。[09:59:44]
·[審判長]:以前受過法律處分嗎? [蘇越]:沒有。 [審判長]:你何時因何原因被拘留?何時被逮捕? [蘇越]:2010年3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審判長]: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份院的起訴書副本你收到了嗎? [蘇越]:收到了。[10:01:18]
·[審判長]:什麼時間收到的? [蘇越]:2011年5月17日。 [審判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份院指控的被告人蘇越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一案。[10:03:36]
·[審判長]:現在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名單。本合議庭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代理審判員譚勁鬆擔任審判長,會同審判員王健、代理審判員程昊組成。本院書記員趙立華擔任法庭記錄。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份院代理檢察員盧楠出庭支持公訴。經被告人委託,北京市中合律師事務所律師翟端生出庭爲被告人蘇越辯護。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即如果認爲本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翻譯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本案公正審理,有權提出理由,申請上述人員迴避。被告人申請上述人員迴避嗎? [蘇越]:不申請。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申請? [辯護人]:不申請。[10:04:28]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被告人享有辯護的權利,除了辯護人爲你辯護外,你也有權爲自己辯護。被告人聽清楚了嗎? [蘇越]:聽清了。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權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被告人聽清了嗎? [蘇越]:聽清了。[10:05:23]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在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對案件有什麼意見和要求,有做最後陳述的權利。被告人,你聽清楚了嗎? [蘇越]:聽清了。[10:0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