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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納入安全責任制管理的駕駛人的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教育記錄以備查驗。
[條文主旨]
本條規定了村民委員會落實《安全責任制》的責任。
[本條釋義]
村民委員會作爲基層政府組織,對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更多承擔的是一種社會公益責任。近年來,隨着農村改革的日益深化,農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私家機動車、農用運輸車、專項作業車等在當前的農村和農村周邊道路上的行駛的數量不容忽視,越來越多的農民申領了機動車駕駛證,農民及其機動車對道路交通安全所產生的影響與日俱增。本條款規定了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納入安全責任制管理的機動車及駕駛人的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開展交通安全教育,這裏的“納入安全責任制管理”是指《安全責任制》第九條“單位所有、使用的機動車,單位專職駕駛人員及其他所屬人員”以外隸屬於村民委員會管理的機動車、駕駛人。
公安靜海分局交警支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