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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記者從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獲悉,爲貫徹國家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新《條例》),在市政府相關配套規章制定的同時,爲使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及時兌現新待遇,共享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市人力社保局結合實際情況先行出臺了過渡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更好地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維護社會穩定。
出臺過渡性待遇標準的原則,主要遵循了嚴格執行現行國家規定、水平適中銜接有度,確保基金運行平穩可持續的原則。在具體標準上主要結合當前本市物價水平並參照兄弟省市做法,本着待遇總體水平不降低的思路,合理確定本市過渡性標準。過渡性待遇標準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提高了兩項工傷保險待遇。過渡性標準按照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調整爲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原標準基礎上按照傷殘級別分別增加1-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具體調整爲:1-4級的增加3個月,5-6級的增加2個月,7-10級的增加1個月。
二是明確了三項基金新增支出項目的具體標準。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爲每人每天30元;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費(長途汽車、火車硬座硬臥、輪船三等艙以下)據實報銷,住宿費標準最高不超過每天150元,伙食費定額包乾每人每天50元;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爲2至12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級12個月、6級10個月、7級8個月、8級6個月、9級4個月、10級2個月。
三是明確了用人單位支付待遇項目標準。5-10級工傷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爲3-18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級18個月、6級15個月、7級12個月、8級9個月、9級6個月、10級3個月。
注意事項:
一是按照國家規定,以上待遇標準調整執行時間爲2011年1月1日。本次待遇調整涉及待遇項目均是指2011年1月1日起發生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後支付的工傷待遇。對於今年以來已經發生的上述待遇,符合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支付。
二是用人單位要及時與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繫,依照有關規定按時上報有關材料。申報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持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開據的住院證明及住院醫療費收據於每月15日前提出申請;跨統籌地區就醫的交通、住宿費,應於出院結算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交通、住宿費原始發票提出申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後7個工作日內持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傷殘證明等相關資料提出申請,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工傷人員較多、時間集中的,用人單位應提前向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備案。申報補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繼續按本市現行經辦要求執行。
三是根據新《條例》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跨統籌地區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需由市政府做出規定,因此,本次市人力社保局出臺的僅是一個過渡性待遇標準,待市政府對《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修訂完成後,再進行相應調整。(記者吳宏 通訊員馮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