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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份題爲《我國腐敗分子向境外轉移資產的途徑及監測方法研究》的課題報告,因央行的披露進入人們的視線,“貪官外逃”這個敏感的話題,再一次成爲大家關注的焦點。儘管中國金融學會很快聲明,稱外逃貪官數量過萬、攜款金額8000億元的數據不實。
中國官員因經濟犯罪外逃始於上世紀80年代末,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餘振東,河南菸草專賣局原局長蔣基芳,廈門遠華走私案的賴昌星,貴州省交通廳原廳長盧萬里等等,不分地域,不分行業,不少有權力的官員都在外逃之列。不過,外逃貪官人數到底有多少,至今沒有一個權威的信息發佈。
從2005年正式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到2007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再到2010年,中紀委、監察部與中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個部門,共同建立防範違紀違法公職人員外逃工作協調機制聯席會議制度,可以說,我國在防止貪官外逃方面做出了諸多努力,曾成功將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餘振東、廣東省中山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原經理陳滿雄夫婦遣返回國。
隨着制度反腐的日趨成熟,貪官外逃的“關口”越來越緊,但不可否認的是,目前,我國外逃貪官的數量和轉移資產的金額仍不可小覷。究其原因,除外逃官員自身道德意識淡化、價值觀扭曲外,還與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反腐及追逃力度尚待完善有關。
貪官向境外轉移資產的途徑主要包括現金走私、替代性匯款體系、經常項目下交易、境外投資、信用卡工具等八種。試想,如果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到位、幹部監控到位,非法資金的流動必然會受到限制,資金外逃將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如果有一萬美(加)元以上的資金流動,銀行系統就會報告監察機構。相比之下,我國在監控資金流向方面還沒有形成有效的防範體系,對官員的監控措施也難以直戳要害。
此外,我國追捕外逃官員主要通過引渡、國際刑警組織緝捕以及區域性刑事司法協作等方式進行。目前我國已簽署和參加了近100個多邊國際公約打擊貪官外逃,也與33個國家簽訂了引渡罪犯的條約,但這33個國家並不包括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中國官員的“潛逃勝地”,這不僅促使一些案值大、身份高的腐敗分子鋌而走險,攜款外逃,也不可避免地將對國內潛在的外逃官員形成強烈的“示範效應”。
貪官攜鉅款人財兩逃實質上是典型的跨國洗錢犯罪行爲,對國家的金融安全和經濟發展造成潛在威脅。1994年爆發的墨西哥金融危機,其導因之一就是墨西哥國內的資本外逃,所以絕不能對貪官外逃現象掉以輕心。
筆者認爲,有效醫治“貪官外逃”之痛,必須多管齊下。除加強對重點地區、敏感行業、特定人羣和特定消費方式的監測以外,建立預警機制,加強國際司法合作,拓寬引渡協議簽約國範圍,完善官員子女出國審查制度,拓寬官員財產申報範圍,並對作出虛假報告、瞞報者進行嚴厲懲處,等等,也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