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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秋實)趙某從河北老家來京,給遠方親戚趙氏老人當保姆,不料3年後在老人家中墜樓身亡。趙某的親屬得到趙氏老人子女的5萬元賠償後,又將88歲的趙氏老人起訴至大興法院,要求其承擔僱主的賠償責任。昨天記者獲悉,法院判決趙氏老人再賠償趙某家屬死亡賠償金等3萬餘元。
2006年,趙某從河北老家到北京,給遠房親戚趙氏老人當保姆。2009年3月,趙某在老人家墜樓身亡。經公安機關調查,符合高墜死亡,不屬於刑事案件。事發後,趙某家屬將當時出面僱用保姆的趙氏老人兩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一審法院判決兩子女給付他們補償款5萬元。
時隔兩年,趙某家屬又將第一次未起訴的趙氏老人訴至法院,理由是趙氏老人是趙某的僱主,也應承擔賠償責任,要求其賠償死亡補助費等共28萬餘元。
法庭上老人的代理人稱,前案法律文書已生效,趙某家人已經拿到了賠償款,又基於同樣的事實和理由提起訴訟,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因此請求法院駁回。
法院審理認爲,趙某在受僱用期間、於工作地點墜樓身亡,目前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她死亡是因自殺等僱用活動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因此趙氏老人作爲僱主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趙某長期照顧行爲能力嚴重受限的趙氏老人,應該在工作中保持較高的自我管理和保護意識,對墜樓她自身具有明顯過錯,因此應減輕趙氏老人的賠償責任。法院據此判決趙氏老人賠償趙某家屬死亡賠償金等共8萬餘元,扣除前案的5萬元,還需賠償3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