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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敖曉波)中國證監會昨天下午發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以下簡稱《辦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新辦法放寬了基金銷售機構准入資格條件,增加基金銷售“增值服務費”內容,規範了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等。
修訂一:明確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法律性質
《辦法》明確基金銷售機構相關責任義務,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此外,由於在實踐中存在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部分權責不清晰、權利義務不對等等問題,造成對基金投資人服務缺位,投資人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很好保障,《辦法》對雙方核心權利義務進行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雙方的法定責任。
修訂二:調整基金銷售機構准入資格條件
《辦法》將基金銷售機構的組織形式放寬爲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等形式;將出資人放寬至具有基金、證券或其他金融相關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調整至10人。
修訂三:放行外資銀行銷售基金
《辦法》還放行了外資銀行銷售基金。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根據第三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框架下經濟對話成果,允許符合條件的在華外資法人銀行在符合相關審慎監管要求的情況下,與本國銀行在互助基金分銷上享受同等權利。因此,申請基金銷售機構的商業銀行包括在華外資法人銀行。
修訂四:鼓勵服務創新據瞭解,爲鼓勵銷售服務創新、引導和促進基金銷售機構進行差異化、專業化、高附加值的營銷服務,《辦法》中新設了增值服務費,鼓勵銷售機構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提高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質量。同時規定了增值服務應遵循的原則和收取方式,明確了投資人自主選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