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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白旄鎮周女士反映,2010年2月份,丈夫向周女士提出離婚,並承認他有外遇。丈夫提出,孩子她要不要都可以,但財產不能帶走,周女士不同意。協議離婚不成,2010年4月份,周女士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開庭審理,其丈夫從未到庭。2011年4月份,周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然而其丈夫就是不出庭。現在周女士也找不到其丈夫,不知該怎麼辦。
山東品衆元律師事務所王子豪律師認爲,在離婚過程中,如果法院已經將開庭傳票送達給被告,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時,周女士完全有權要求法院缺席審理,如果開庭傳票因被告下落不明不能送達,周女士可要求法院對被告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被告的拒不出庭行爲不能影響到原告的離婚請求。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取得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時,應當本着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分割,所以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周女士有權要求自己多分。如果離婚時周女士經濟比較困難,周女士可以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
幫辦記者 崔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