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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昨日從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獲悉,近日該院受理的一起故意殺人案件中的被告人宋某成為天津市首例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被判處『限制減刑』的案犯。
被告人宋某現年40歲,暫住武清,經營一家小店面期間與被害人相識,後兩人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2011年1月,宋某攜帶菜刀來到被害人住處,兩人發生爭吵。宋某一怒之下刀砍被害人,致被害人當場死亡。後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系被具有一定質量的砍器(如菜刀類)砍切頸部致血管破裂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日前,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宋某持械殺人,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尚不屬於判處死刑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但應對其限制減刑。綜上,一審判處宋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宋某限制減刑。
據市檢一分院公訴處檢察官介紹,《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以前,按照《刑法》第50條規定,判處死緩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則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則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存在死緩案犯實際執行的刑期與無期徒刑平均執行的刑期相差無幾,造成刑罰結構缺陷,亦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後,對《刑法》第50條作出了修改,恰恰彌補上述缺陷。根據新規,對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這樣一來,罪行和刑期對應配置更加合理,推進了司法實踐的公平公正。(記者解金釗通訊員袁剛張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