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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先生與李女士於1990年登記結婚。婚後李女士在一次朋友聚會中,在醉酒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了性行爲。1991年3月李女士產下一子。雙方於2003年離婚後,刑先生仍然按時給付撫養費,然而孩子的體貌特徵引起了刑先生的注意,經DNA親子鑑定,發現孩子不是自己的骨肉。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撫養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判決支持了刑先生的訴訟請求,判令李女士返還子女撫養費8萬餘元,給付刑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法官說法
隱瞞實情造成他人精神損害應賠償
孩子非自己的親生骨肉,刑先生本不應當承擔撫養費,而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一直替李女士養育孩子,甚至在孩子成年後,仍然繼續給付撫養費,李女士構成不當得利。同時,由於刑先生年事已高,終身不能再生育孩子,李女士也侵害了刑先生的人身權益,造成了刑先生嚴重精神損害,應當予以賠償。
(林楠特舒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