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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梅與李強於2005年7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0月舉行結婚典禮。後因生活瑣事,夫妻關係惡化。今年3月,張梅訴至法院,要求與李強離婚。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對離婚及子女的撫育達成一致意見,但女方個人責任田因修石武高速鐵路被徵用,由此取得的一筆補償費是否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產生分歧。張梅認爲該筆補償款是其個人財產,與李強無關;被告則認爲該筆款項是雙方結婚後取得,應爲夫妻共同財產。
近日,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法院審結該案,認定該筆補償費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以案釋法
土地被徵收後,農民失去的不僅是一畝三分地,更失去了基本生活條件;土地補償費是對被徵地農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條件的補償,是失地農民今後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具有人身專屬性,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
(付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