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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律師黃雪濤來說,“2011年6月10日”是一個特別的日子。
那一天,她代理的當事人徐武出院了。
那一天,她在武漢大學做了一場長達3小時的演講,題目叫《拒絕被精神科醫生統治》,而副標題爲“法治是我們人身安全唯一出路”。
而最重要的是,那一天,《精神衛生法(草案)》由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並開始徵求意見。
一部難產了26年的法律,終於以“草案”的姿態,亮出了“不得強制進行精神病檢查”的核心價值觀。
已經等了太久。
這些年,面對精神病強制收治領域的亂象———“該收治的不收治,不該收治的被收治”,從法學界、醫學界到普通民衆已經飽嘗了法律缺位的痛。
草案發布,歡呼一片。人們似乎看到了重整精神病檢查收治秩序的曙光。
然而,矛盾依然存在。一邊是“普通公民被精神病”的深淵,另一邊又是“武瘋子危害公衆安全”的懸崖,這一部《精神衛生法(草案)》能平衡好嗎?
來自親人的傷害,無處可逃?如果監護人就是侵權人,患者將無處可逃。這實際上肯定了以前的一些錯誤的規則
這兩天,黃雪濤正在接觸一個新案子,“和廣州何錦榮案如出一轍,還好他比何錦榮幸運。”
今年45歲的陳國明(化名)是福建長樂人,與妻子一起經營一家珠寶店。2011年2月10日晚,正在睡覺的他,被妻子及其孃家人用透明膠帶捆綁,送到了南平市延平區精神病院。根據該精神病院的記錄,當時家屬稱陳國明“反覆疑人害,衝動,傷人,毀物,失眠兩年”。
幸運的陳國明,遇到了一個比較清醒的值班醫生。醫生判斷他不像精神病人,未對他使用精神病藥物。
然而,“誰送來誰領走”這個困擾無數“精神病人”的現有規則,讓陳國明依然無法“飛越瘋人院”。直到陳國明的姐姐多方打聽找上門來,可姐姐也無法帶走他,只能報警求助。在警方的介入下,陳國明被送往福州精神病院做精神鑑定。
整整住院56天后,陳國明帶着“患者目前無精神病性症狀”的診斷出院了。
而在精神病院之外等待他的,是離婚傳票和“一貧如洗”的家。據陳國明透露,珠寶店被關門了,價值400多萬元的珠寶不知所蹤,股票賬戶上的80萬元全部被人套現,家中的保險櫃空空如也。
如今,陳國明孤身一人住在家徒四壁的房子裏。每每回想,他都在後怕,“如果,姐姐沒打聽到我被送進了精神病院;如果,最後精神鑑定不能確定我有沒有精神病,我是不是一輩子都出不來了?”
黃雪濤在微博裏留下這樣一句感慨:終於見到,出院的不是精神病人!
《草案》的新規定,能不能解除陳國明等人的隱憂呢?黃雪濤說,按新規定,“受害人最長會被住院觀察三天,醫生診斷無病,則放人,無須像陳國明一樣長達56天”。但是,“遭遇家人綁架送院的情節,不僅不能避免,可能會更多發。”
一直致力於精神病強制收治研究的公益組織深圳衡平機構,在《草案》公佈的第一天,作出的第一條評論就是“監護人權責過大”。
來自親人的“傷害”,似乎依然無處可逃。
《草案》第26條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或者將要發生擾亂公共秩序行爲的,其監護人、近親屬應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黃雪濤說,這種安排,很有可能引爆近親屬之間的濫用個案。
而更關鍵的是,《草案》提出住院期間“病人”權利由“監護人”代爲決定。“如果監護人就是侵權人,患者將無處可逃。這實際上肯定了以前的一些錯誤的規則。”
因上訪“被精神病”,地雷還在?“擾亂公共秩序”這個標準太模糊,自由裁量權太大,可能存在濫用可能
就在徐武案引發各方高度關注的時候,深圳的一單案件的判決意味深長。
2011年5月10日,深圳福田區法院以一紙判決書爲深圳市“被精神病”護士郭俊梅贏回了正常人的身份。
2009年12月,因不滿獎金分配方案,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高壓氧科護士郭俊梅到深圳市信訪辦投訴。一週後,醫院人事科長打電話叫郭俊梅到辦公室談話,但實際卻安排了康寧醫院司法鑑定科醫師高北陵,假扮“上級工會領導”代表組織談話,郭俊梅以爲上訪得到了上級領導的關注,就把心裏的想法毫無保留地告訴了高北陵。
後面的劇情開始走樣:2010年1月13日下午,副院長陳斌來到該科室宣佈,郭俊梅在她父母陪同下到康寧醫院做了檢查,被診斷爲偏執性精神障礙,醫院決定讓她到康寧醫院住院治療,康復回來後將調到院圖書館上班。
還好,郭俊梅沒有被關進“瘋人院”,她打起了名譽權官司。
福田區法院審理後認爲,郭俊梅在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工作期間並無任何工作失誤,亦未出現因精神問題做出不當行爲,醫院因其與院領導發生爭執就認爲其存在精神問題,在未徵得其父母及其近親屬同意情況下,聘請康寧醫院精神病專家爲其診治,其行爲本身存在不當之處,是造成郭俊梅名譽受損的主要原因。
另外,醫師高北陵僅根據與郭俊梅的一次談話,就初步診斷她患偏執性精神障礙;醫院憑此初步診斷,就爲郭俊梅調整工作,行爲過於草率。而院方向媒體講述郭俊梅患偏執性精神病,高北陵亦違反保密義務向媒體披露郭俊梅的情感隱私和患病情況,這種行爲必然導致郭俊梅的社會評價降低,侵害其名譽權。
郭俊梅還算幸運,更多的人直接就被迫“非自願住院治療”。
因狀告鄉政府,河南漯河農民徐林東在家屬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大劉鄉政府送進精神病院。其家人找到精神病醫院,提出讓徐林東出院,但遭到該院當場拒絕:“你家屬沒這個權力把他接走。他是通過鄉政府送過來的,只有鄉政府纔有這個權力”。最終,徐林東被關在精神病院6年半,直到2010年4月底才重獲自由。
也就是在2010年,湖北男子彭寶泉因拍攝上訪過程,被有關部門強行送至精神病院;浙江省松陽縣農民李體法攔截省環保廳廳長告鄉政府的狀,也被強制送進了精神病院。
法律界一直堅持,公權力的一再濫用,就是“被精神病”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深圳衡平機構負責人在草案發布的當天,就明確指出:草案規定沒有堵上這個漏洞,反而給公權力濫用提供了捷徑。
讀一讀草案第27條規定的“強制收治條件”:“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
黃雪濤就認爲,“擾亂公共秩序”這個標準太模糊,自由裁量權太大,可能存在濫用可能。目前很多明顯屬於濫用精神病醫學的個案,如街頭拍照的彭寶泉,可能都會被指擾亂公共秩序。越級上訪、投訴檢舉不實、網絡言論,都可能會被指擾亂公共秩序。“如果精神衛生法爲此開設收治大門,後果將不堪設想。”
倫理和司法判斷,誰來裁決?精神障礙患者的收治,有其特殊性,讓醫生同時肩負着倫理判斷和司法判斷,必然會出問題
黃雪濤專門在微博裏寫了兩個請精神科醫生回答的問題:1、什麼樣的精神病人無行爲能力? 2、“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是什麼意思?
記者拿着這兩個問題,問了廣州數名精神科醫生。
對於第一個問題,醫生們都很謹慎,堅持說這不是他們研究的範疇,得問法律界人士。
而對於第二個問題,醫生們從意識障礙、認知障礙等角度,解說了一大通,但大部分醫生承認“這是一個很專業的問題,醫生之間都可能存在分歧,適合由精神病司法鑑定機構來出具結論”。
《草案》第29條就授權精神病司法鑑定機構行使對強制收治不服的最後裁決權。
而黃雪濤用了一句比較極端的話來形容:這就是草案最嚴重的不足———我們將接受精神科醫生的統治,而不是法治。
到底誰才能握有“飛越瘋人院”的最終裁量權?北京大學醫學部衛生法學教研室副主任王嶽認爲,當前法案對非自願住院醫療的判斷主要依賴的仍然是醫生的診斷、複診以及精神衛生司法鑑定,這些都不足以保護公民權利不受到侵害。
中國司法精神病學泰斗、川大華西醫院教授劉協和是法案最初起草人,他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堅定指出,目前的規定不能徹底解決現有的精神障礙患者的收治問題。“除法律以外,任何人或者組織都無權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精神科醫生不能僭越法律,成爲決定一個人有無行爲能力的主體。精神障礙患者的收治,有其特殊性,讓醫生同時肩負着倫理判斷和司法判斷,必然會出問題”。
劉協和認爲,理想狀態是“劃清診斷和收治的權限”,一個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應該由醫生從專業的醫學角度進行診斷,而非自願接受治療的患者,是否收治入院,則由法律裁定。
但這一點,在精神科醫生那裏有不同觀點。
立法參與者、北京市回龍觀醫院院長楊甫德說,雙方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一個人出現疑似精神病患者的行爲,如危害社會公共安全行爲時,醫生認爲這是其缺少“自制力”,嚴重者即應住院治療。而法律界則認爲,這是其“行爲能力”問題,應該進行法學判斷,但法學對疾病的考慮又比較少。如果按照法學界的說法,凡是出現危害社會治安、肇事肇禍等疑似精神病患者的人,都應先經司法鑑定才能確診,但司法鑑定一是要等,時間久,二是病人的病情刻不容緩。
有不願透露姓名的精神科醫生表示,這確實是兩難,“武瘋子”送了過來,醫生已經判斷要住院了,等法院裁決的話要等到什麼時候呢?危害了社會首當其衝被怪責的往往是醫生。“說實話,我們也不願意呀,劃清診斷和收治對醫生來說更輕鬆”。
深圳衡平機構的志願者則認爲是醫療界理解不到位:如果治療刻不容緩,在收治過程中引入司法程序有困難,患者應有權在住院期間獲得第三方機構的審裁,這樣並不會延誤治療,甚至有助於治療。有苦無處說、有冤無處訴的病人,纔不願意配合醫生治療。
精神病收治制度有八大缺陷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2009年統計顯示,我國有各類精神病人一億以上。有研究數據表明,重性精神病患人數也已超過1600萬。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研究,精神病發病率已佔我國所有疾病發病率總數的20%,而全世界的平均水平爲10%。
去年10月10日,第十六個世界精神衛生日當天,《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發佈,這是我國首部從法律視角對精神病收治制度進行分析的民間報告,當時寄送給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務院法制辦,以期爲正在進行中的精神衛生立法提供參考。
在這份報告裏,我們可以看到,與高發病率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國家經費投入過少。國外精神衛生投入佔衛生總投入的比例約爲20%,而我國僅有1%。這有限的投入卻要負擔起佔所有疾病20%的精神疾病。財政投入嚴重不足使我國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病患者沒有接受有效治療。
以經濟相對發達的廣東省爲例,廣東仍有七個地級市沒有地市級精神病院。從廣東省局部地區的數字來看:廣州市有80%的重症患者得不到治療;清遠市有90%的患者得不到治療;茂名地區雖有大約兩萬名重症患者,但目前只有500多人得到收治。廣東省作爲經濟總量全國第一的省份,財政投入尚不能滿足基本的精神衛生治療需求,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精神障礙患者的治療率很低。
該報告還總結了目前精神病收治制度的八大缺陷:強制收治沒有門檻;強制收治沒有程序規範;否認個人拒絕住院的權利;不經法定程序推定監護人;出院遵循“誰送來、誰接走”的規則;住院期間沒有糾錯機制,投訴、申訴、起訴皆無門;司法救濟失靈;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非常低。
而這一次的《草案》,顯然對報告裏的八大制度缺陷基本上都作出了積極的迴應。“草案有了非自願住院的實體標準和程序要求,其中提到不能隨便將人送到醫院做精神病檢查,這一點很好。”黃雪濤還是很肯定《草案》的進步。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邱鷺風還特別讚賞草案將部分“非自願”的法律責任提高到刑責的高度,“這將極大地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對近年來備受社會質疑的一些個人、機構爲了自己的利益,使人‘被精神病’的醜惡現象,也將是一次重大打擊”。
-鏈接
《精神衛生法(草案)》 被指存在諸多不足6月23日,兩個民間公益組織“精神病與社會觀察”和“衡平機構”致信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直指精神衛生法草案在精神病非自願診斷和收治的實體標準、防止濫用監護權侵權及患者司法救濟權利等方面存在制度漏洞,並不能杜絕備受詬病的“被精神病”現象發生。在建議信中,公益組織重點提出了六點修改意見。
———刪除將“擾亂公共秩序”作爲非自願診斷和收治的標準。
———將“知情同意”替代“非自願”,作爲精神障礙診斷的基本原則。
———保障非自願住院人員的特定委託代理權限。
———監護人資格應在緊急收治之後經法院確認。
———重罪犯罪嫌疑人須進行“強制精神障礙診斷”。
———無監護人、近親屬的疑似精神病人非自願住院由民政行政部門首長批准決定,以臨時監護人身份對流浪精神病患者行使監護權。(法制日報)
-他山之石
《臺灣精神衛生法》(2007年修訂)第四十二條
住院患者或其保護人,均有權向法院聲請裁定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經主管機關認可的公益團體,也可在一定條件下向法院聲請停止住院。
《香港精神健康條例》(與英美基本相同)
精神障礙者無論入院、出院,均由法院聆訊後裁定;如不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如接受特別治療,例如電震盪,須經本人書面授權同意,不得由監護人決定。
意大利《精神衛生法》(1978年)
“市長+監護法官”雙重同意,方可實施非自願健康措施;住院患者如有異議,可接受監護法官聆訊。羊城晚報記者林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