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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鮑文娟)如何防止“被精神病”近來一直是社會上的熱議話題。在上週五召開的深圳市第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深圳經濟特區心理衛生條例》二審修改建議稿提請審議。這份建議稿對診斷精神病患者的機構進行了限定,同時規定患者有異議的,有權提出專家複覈;同時增加了法律責任條款,對於將無精神疾病者送入醫院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其還進一步完善了對求助者隱私權保護的內容。
“被精神病”近來一直成爲社會熱點討論問題。而爲了防止“被精神病”現象的發生,《修改建議稿》第三十條嚴格規定了精神疾病診斷申請提出的主體範圍,並要求對精神疾病進行診斷必須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在特定的醫療場所做出。第三十五條規定患者本人及其監護人對住院觀察有異議的,有權提出專家複覈。而《修改建議稿》也特別提出對複覈專家提出限定,複覈專家應當是沒有參與過診治的精神科執業醫師醫生。
同時在《修改建議稿》第五十一條增加第(三)項法律責任條款,即心理衛生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將無精神疾病人員送入醫療機構住院診治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