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小李受所在的勞務公司派遣,在某單位工作。2008年4月,小李在未徵得勞務公司及工作單位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駕駛單位車輛拉乘妻子小徐辦理私人事務,不料車輛途中翻覆,造成妻子受傷,住院治療700多天。經鑑定,小徐構成一級傷殘且需要大部分護理依賴。交警部門認定,小李承擔全部責任,妻子小徐無責任。因協商未果,小徐將小李、勞務公司和公車單位一併告上了法院。
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後認定,小徐的各項損失合計152萬元,由小李賠償77萬餘元,公車單位賠償59萬餘元,勞務公司賠償15萬餘元。 -法官說法兩單位都有疏漏應擔責
法官庭後表示,小李私自駕車搭乘妻子,並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因此應對小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公車單位作爲接受小李勞務的用工單位及事故車輛所有人,對公車管理和公車駕駛人員的教育、監管存在一定的疏漏,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勞務公司在派遣前未對小李進行必要的崗位培訓和相關教育,致小李駕駛公車私拉妻子發生交通事故,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令小徐、公車單位和勞務公司分別承擔51%、39%和10%的賠償責任。
(申東馬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