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國務院公布《戒毒條例》,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強制戒毒辦法》同時廢止。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符合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條件的戒毒人員,由本人申請,並經登記,可以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
國家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願戒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自願戒毒協議,就戒毒方法、個人信息保密等作出約定。對自願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對其原吸毒行為不予處罰。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並出具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屬,通知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國家鼓勵、扶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戒毒科研、戒毒社會服務和戒毒社會公益事業。對在戒毒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圖/陳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