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通訊員曾競)白女士和單位發生糾紛,找到一家律師事務所爲其進行代理服務,沒想到在仲裁委員會開庭當日,事務所突然通知白女士,接受她委託並且一直負責她案件的代理人不能親自出庭辯護。爲此白女士將該律師事務所訴至法院要求退還代理費。今天海淀法院透露,法院判決法律事務所退還代理費1000元。
白女士訴稱,2010年11月11日她與事務所簽訂法律服務合同,約定事務所爲她提供工傷待遇階段勞動仲裁開庭仲裁的代理人,並答應由一名姓萬的律師出庭,但開庭當天,該事務所以萬律師有其他的庭要出爲由,沒有爲她出庭辯護,爲此她的訴訟請求大部分被駁回。她找到事務所要求退還服務費,但對方拒絕退還。故訴至法院,要求該律師事務所退還代理費2000元。
法律事務所辯稱,在雙方簽訂合同後,該所已經爲白女士提供了類似提交仲裁申請書、參與調解等法律服務,主要是由於白女士自己不同意調解要求才沒有調解成功。在仲裁庭開庭當日,萬律師確實有其他庭審所以不能出席白女士的庭。但是事務所另外指派人給白女士出庭,而白女士以不認識其他人爲由拒絕辯護。所以法律事務所已經進行了法律服務,不應該退還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爲,雙方的合同中確實明確約定了代理人有出庭進行辯護的條款以及不履行該條款退還費用的責任。但是考慮到法律事務所以及萬律師確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服務。最後,法院判決法律事務所退還代理費1000元。J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