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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通訊員 吳豔燕 黃豔如 記者 袁瑋)一份工資單,引發了一起“高價索酬案”,案件背後,反映出當事人缺失的誠信。日前,徐彙區法院駁回了原告陳先生要求公司給付鉅額勞動報酬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爲時下不少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爲牟取私利,誠信缺失,這種現象應引起社會關注。
陳先生是衆鑫新型材料公司的施工員,工作內容爲工地丈量數據、數據覈對、CAD出圖、製圖,有時還需要攀爬室外腳手架,陳先生以恐高爲由,不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去年年底,公司與陳先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原本進行得很順利,雙方就工資和補償金數額達成了協議。然而,出乎公司方面意料的是,這樣一次“愉快”的協商,竟爲一場勞動糾紛官司埋下了伏筆。
今年5月,陳先生以被強制辭退爲由,將新型材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給付其年度工程獎、年終獎、加班工資等款項共計10萬餘元。爲了支持自己的主張,陳先生當庭提供了一份《勞動合同變更書》作爲證據,其中勞動報酬一欄寫着“轉正工資每月220000元”,上面赫然蓋着公司專用章。
面對天價的工資額,公司方面大吃一驚:“怎麼中間的小數點不見了!當初的約定分明是轉正工資每月2200.00元。”在而後的法庭質證中,公司方面就陳先生提供的證據上的印章做了特別說明:在施工過程中,由於專用章的使用頻率很高,專用章通常放置於施工現場辦公室的抽屜裏,未加鎖也未安排專人保管。顯然,原告是利用工作便利,擅自在《勞動合同變更書》上加蓋了印章。
法院認爲,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作爲勞動者,在與單位產生勞動糾紛時,採用塗改數字、擅蓋印章的做法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