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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通訊員 彭麗穎 記者 江躍中)一對半路結緣的“老夫妻”共同生活了20年,纔想起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果不到5年,兩人又因爲老先生名下兩間老公房的拆遷款而心生嫌隙,最終分道揚鑣。日前,青浦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一審判決准予劉萍與唐永元離婚,20萬元夫妻共同存款歸劉萍所有,浙江建房投資款項和在外的債權歸唐永元所有。
同居二十年後“補婚”
1943年出生的劉萍是浙江人,1983年前夫離世後,經人介紹認識了大她8歲、在上海工作的浙江人唐永元。兩人感情迅速升溫,不久,劉萍去唐家見過家長,得到唐家人的一致認可後,兩人便住在了一起。
1984年,唐永元所在單位分給他一間集體宿舍,唐永元馬上將劉萍接到上海共同生活。不久,單位考慮到兩人實際情況,又分給他們一間集體宿舍。唐永元還把劉萍的兒子接到家中同住,直到他成家。
就這樣,“老夫妻”共同生活了20年,卻一直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直到2004年春節期間,與親戚閒聊時,劉萍才意識到,兩人還算不上合法夫妻,趕忙催促着唐永元去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
“錢怎麼花”意見相左
2009年2月,兩人居住的集體宿舍拆遷,作爲產權登記人的唐永元拿到了一次性拆遷補償款87.2萬元。回來後,他想着自己已經75歲,該考慮考慮身後事了,於是拿出36萬元,分給了劉萍的2個女兒和自己的4個子女,另外給了劉萍10萬元。
那剩下的錢怎麼花?
劉萍想着房子拆遷,在上海沒有了容身之地,就建議唐永元拿錢再買一套房子給夫妻倆住。但唐家4個還留在浙江老家的孩子不同意,說唐永元年紀大了,以後要回浙江養老,遂建議他回老家蓋房子,而且他們也拿到了建房批覆。唐永元想着有理,就給了兒子十幾萬元回老家建房,又借給手頭正緊的妹夫10萬元。
就在這一來二去之間,老兩口有了嫌隙,半年後開始分居。
事實婚姻關係成立
想着自己與唐永元相濡以沫26年,到頭來感情的“分量”竟不如他兒子的一句話,心灰意冷的劉萍提出離婚,並分割財產。
唐永元認爲,劉萍沒有經濟收入,多年來一直靠他照顧,自己對她的子女也視如己出,現在就爲這麼一筆拆遷款而撕破臉皮,實在是太貪心,遂同意離婚。不過他認爲,兩人是2004年才結婚,並沒有什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庭審中,雙方圍繞兩人何時結婚、拆遷款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展開激烈爭論。
劉萍提出,1984年起,兩人便居住在一起開始共同生活,周圍的鄰居都知道他們是夫妻,2004年辦理結婚登記實際上是對兩人過往事實婚姻關係的確認。
法院審理後認爲,兩人自1984年起開始同居,其間原告兒子還在一段時間內同住過,兩人也曾共同參與雙方親戚間的一些婚喪事宜,可以認定從1984年起雙方即形成了事實婚姻關係。雖然兩人於2004年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不能以此行政行爲來否定前期的事實婚姻關係。由於兩人存在事實婚姻關係,而劉萍在房屋動遷時已在內居住滿5年,故劉萍有權分得動遷款。
但考慮到唐永元對動遷款的取得起了較大作用,法院對其適當照顧並予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