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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與文化是一對孿生兄弟,一部人類文化發展史在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一部科技進步史。科學技術的每一次重大進步,都在很大程度上推動和促進着文化的發展和繁榮。審視近年來國內外有影響的文化產業精品,大都有着極高的科技含量。因此,發展文化產業必須注重發揮高科技的引擎作用。
文化產業不是對傳統文化的簡單複製,而是依靠人的靈感和智慧,以創意理念爲核心,藉助信息技術、傳播技術和自動化技術等高科技手段對文化資源進行加工,賦予其經濟屬性和人文價值。例如,在全球創造5億美元票房價值的美國好萊塢大片《阿凡達》,利用特效計算機,構建IMAX3D(巨幕立體電影)虛擬影像擷取攝影系統,對我國張家界等地的文化資源進行科技點繪,創造出具有立體實感的在場氛圍,將觀衆帶入似夢如幻的奇妙境界,產生強烈的視覺衝擊力和聽覺震撼力,《阿凡達》也因此而成爲一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科幻史詩。再比如,我國廣西的《印象·桂林》、《印象·劉三姐》等“印象”系列影視作品,取材於秀美的自然風光和久遠的歷史傳說,以聲光電爲主要表現形式,使計算機仿真技術與現代傳媒實現了完美結合,將山水景色凸顯得更加瑰麗多姿,將人文景觀彰顯得更加精彩曼妙,營造出令觀衆驚歎不已的審美效果。
但是,高科技有時是柄雙刃劍,在營造強烈表象效果的同時,也會改變文化資源的原態和本貌。例如,現代影像技術的運用,使碧波盪漾的灕江被改造成繽紛絢爛的走秀場,恬淡靜謐的西湖被打造爲流光溢彩的不夜城,此種模式化的表現手法將生存狀態和生命質量簡化得非常輕浮和淺薄,久而久之將異化人們的思想觀念和審美意識。文化產業發展規律表明,藝術手段永遠代替不了藝術本體,無論技術水平多麼先進,都代替不了人文底蘊的堅實和厚重。因此,打造民族文化產業品牌,一方面不能缺少現代科技手段的張力,另一方面更脫離不了傳統文化自身的魅力。在實現高新技術與文化產業高度融合的過程中,應注重兩者的有機統一。
,最根本在於人才,因爲人才是科技知識和文化創意的載體。假若人才問題不能很好解決,實現文化產業快速發展將成爲空談。近年來,我國一些地區在發展文化產業時非常重視引進高科技、複合型人才。如廣西、雲南、湖南、浙江等地區,通過制定實施優惠政策,引進各類創意人才,成爲當地文化產業發展的骨幹力量,極大地推動了本地區文化產業的發展。從戰略和長遠角度看,培養本地區的文化人才具有根本性和基礎性意義。這就需要國家和各地區儘快健全文化人才培養機制,引導和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和職業技術學校開設文化產業方面的專業課程,培養敢於探索、勇於創新的文化人才,爲文化產業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智力支持。但培養優秀文化人才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而且一些地區在政策環境、財政收入等方面難以支付優秀人才的培養成本,因此,秉承“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理念,集中有限的財力吸引國內外優秀文化人才,是比較理性的現實選擇。
發揮高科技對文化產業的引擎作用,還必須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因爲知識產權既是推動科技進步的“催化劑”,又是維護文化創意的“保護神”。與傳統產業相比較,文化創意產品極易遭受侵權。我們在利用高科技改造提升文化產業時,應當強化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在這方面,我們既有成功的經驗,也有可資吸取的教訓。國產原創系列電視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2005年在全國近50家電視臺推出後,立即註冊了包括音樂、動作、畫面等在內的所有版權,並取得版權作品登記證,擁有了法律的護身符。所以當其榮獲由國家廣電總局頒發的國產動畫片最高獎——“優秀國產動畫片一等獎”後,國內一家文化企業爲其產品申請“喜羊羊”專利時就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批准。相反,《雲南映象》走紅以後,由於缺乏版權保護意識,面對利用其品牌而牟利的侵權行爲則無可奈何。可見,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文化產品進行保護的手段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對文化品牌進行版權登記和商標註冊,另一種是對文化品牌不斷進行創新。當前,在發展文化產業過程中,人們往往更側重於用高科技手段對文化產品進行開發,而淡化了對擁有高科技含量文化品牌的保護觀念。因此,在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實踐中,從國家層面應編制自主知識產權的主要文化產品名錄,強化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從地方政府角度應加大資金投入,對文化品牌給予重點支持;從文化企業的角度應建立產學研知識產權聯盟,促使知識產權管理服務與文化創新活動有機結合。文化產業界既要利用高科技對文化品牌的內容和形式進行革故鼎新、推陳出新,不斷開發生產已有文化品牌的派生品和衍生品,更要注重對文化品牌的知識產權保護;既要在文化品牌受到侵權時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還要開展大範圍、高層次、多頻率的知識產權交易,努力向國外輸出中國文化品牌版權,逐步擴大本國文化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份額。
(作者單位:中共哈爾濱市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