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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報記者周芬棉
發展迅速、規模龐大的銀行理財產品,其銷售環節即將專門納入監管部門的規章。銀監會近日就《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業內人士認爲該徵求意見稿尚存在不足,最大的問題是對於商業銀行在銷售經營過程中存在欺詐、過錯的情況下,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缺少規範。
曾代理投資者高某起訴一家知名銀行的張遠忠律師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說,對於銀行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如果存在過錯、欺詐或者沒有達到預期收益,銀行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點必須在將來實施的銷售管理辦法中加以明確,現在的徵求意見稿缺乏這方面的規範。
張遠忠說,如果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投資者即使發現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過程中有不規範的地方,比如未如實告知風險,誇大收益,他也很難舉證銀行的過錯和預期收益的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銀行也往往藉口兩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而逃避責任。這樣,即便銷售管理辦法對於銀行在銷售環節規範得再多,只要不承擔責任,仍然難以從根本上改變理財產品的亂象。
對此,北京律師董正偉也認爲,徵求意見稿對於投資者權益保護存在嚴重不足。他說,從近幾年銀行銷售金融衍生品絞殺國內富豪的事件看,理財產品文本作爲一種合同,一方是弱勢的投資者,另一方是銀行,如果對銀行沒有法律責任的要求,該規章就存在顯失公平、監管機構偏袒行業企業的嫌疑。
基於此,董正偉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說,在銷售管理辦法的基本原則中,對於商業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的要求,除如實告知外,還應當增加“爲客戶創造價值、權利義務對等、保護客戶財產權益原則”。除充分揭示風險外,還應增加“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不得逃避法律責任”。
董正偉還認爲,對於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風險應當控制在一定範圍內。比如,高風險理財產品一年期最大投資風險不應超過客戶投資額的20%;兩年期最大投資風險不得超過客戶投資額的30%;三年以上期限最大投資風險不超過客戶投資額的50%等。如果違反這些規定,應視爲理財產品設計存在缺陷,應當召回。
他強調說,銷售管理辦法要明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設計、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銷售人員誤導客戶投資高風險理財產品、金融衍生品給客戶造成損失的,銀行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商業銀行違規設計、銷售有嚴重缺陷的理財產品,或者存在故意逃避法律責任等,客戶有權利要求銀行返還投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