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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分制度建設、機制建設、能力建設三大部分,明確了推進專利保護法規規章完善、強化專利行政執法工作責任制度等18項具體工作措施。其中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具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案件和假冒專利案件進行督辦。省級知識產權局對行政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的專利侵權案件和假冒專利案件進行督辦。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案件進行公開掛牌督辦。加大對大型展會上發生的侵權假冒案件的督辦力度。
決定還提出,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社會信用評價標準,對地方知識產權局執法工作開展社會滿意度調查與評價,對企業侵權假冒行爲進行監測與評價,建立知識產權誠信檔案。要充分發揮協會、中介機構、研究機構和各類羣衆組織的作用,構建多層次的知識產權保護社會信用評價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