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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京冀地區“地溝油”變身食用油的新聞調查,讓地溝油問題再次引起廣泛關注。人們想知道,一旦發現“地溝油”的“變身術”,無良企業或個人該受到怎樣的懲處?
其實,刑法修正案(八)已經給出明確答案:只要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爲,即便尚未造成後果,也要入刑;依據危害程度,量刑標準從拘役至死刑。換句話說,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新刑法,對危害食品安全行爲實施“零容忍”。
申城“地溝油”是否也存在安全隱患?上月,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就食品安全問題對行政職能部門專題詢問,這也是一個繞不開的問題。此前,在市人大常委會食品安全專項監督中,執法檢查組曾赴南匯區的一個油脂加工廠調查。檢查組的一名成員如此評價:那個油脂廠環境之骯髒,令人難以置信!但即便如此,油脂廠還是可以拿出各種完整的合格證照;證照的經營範圍表明,油脂加工爲“非食用”。照理說,“非食用”是一種限制,但令人擔心的——恰恰是這個“限制”或許就成了一種保護——因爲“非食用”,難免讓監管者放鬆了不該放鬆的警惕。
職能部門在應答詢問時也表示: 地溝油是餐廚垃圾的組成部分,也是市民反映集中的問題;幾年來,申城一直爲此採取措施,有些效果,但問題依然不少。面對“依然問題不少”的地溝油,我們的食品安全監管,究竟該怎麼辦?
“如有20%的利潤,資本就會蠢蠢欲動;如有50%的利潤,資本就會冒險;如有100%的利潤,資本就敢於冒絞首的危險;如有300%的利潤,資本就敢於踐踏人間的一切法律。”《資本論》的這一論斷,在食品安全問題氾濫之際,一次次被無良企業用行動反覆印證。
食品安全監管存在的“執法軟弱” 曾飽受批評。要提高對食品安全違法者的威懾力,就不能不用好刑法修正案。有人大代表評論說:醉駕入罪已家喻戶曉,食品安全問題入罪的知曉度卻差強人意。要讓全社會知曉刑法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零容忍”——即便是一個依法嚴懲的案例,其警世作用也要強過一百次“運動式”執法。